器官摘取背后的“黑洞”
文\邱天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助理
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器官假捐”案件,53歲的李某重傷住院不治,家屬被告知其腦死亡后放棄治療,并在一份器官捐獻登記表上簽字。被宣布臨床死亡后,死者的肝腎器官被摘除,家屬獲得20萬元“補助金”,但死者兒子發現“捐獻”有假,后經懷遠縣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證實,死者器官的“捐獻”,并非通過正規途徑,而是涉案醫生的個人行為。現涉6名涉案醫護人員被以涉嫌侮辱尸體罪逮捕。
律師分析
01什么是侮辱尸體罪?
侮辱尸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02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本案中,死者器官“捐獻”并非通過正規途徑:捐獻者生前沒有自愿填寫由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統一制作的《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表》,沒有在規定地點及機構辦理捐獻意愿登記手續,無專職協調員監督見證分配過程。其次,涉案醫生未經死者生前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其行為已經構成通過毀損方式損害尸體尊嚴,并嚴重傷害了死者近親屬的感情。因此,應依照盜竊、侮辱尸體罪定罪處罰。
02 器官摘取可能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
1、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三十七條對人體器官方面的犯罪行為進行了詳細說明。根據相關內容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可能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中的“組織”是指經營人體器官的出賣或者以招募、雇傭(供養器官提供者)、介紹、利誘等手段,使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本罪的成立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同時本罪屬于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
這里要說的是,單純的購買器官的行為以及組織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03 如何正確完成器官捐獻?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中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工作按照捐獻過程和主要內容共分報名登記、捐獻評估、捐獻確認、器官獲取、器官分配、遺體處理、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八個重要環節。
作為捐獻者最為重要的是捐獻評估與捐獻確認環節。如本人有捐獻意向或家屬有捐獻意向,則可由家屬或醫院的主管醫生聯系所在醫院的負責人員,并上報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或器官捐獻管理中心。
開展器官捐獻的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或器官捐獻管理中心派員或評估小組前往潛在捐獻者所在醫院開展工作,醫院及所在地紅十字會將派專職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經評估后符合標準的,在協調員見證下,由捐獻者家屬代表填寫《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捐獻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應簽字確認或委托代表簽字確認。專兼職協調員負責收集捐獻者的戶口本、身份證(出生證明)、結婚證、死亡證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證等文件資料復印件,并上報捐獻者所在醫院倫理委員會和省級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或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