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足門將醉駕犯滔天大禍,這瓶酒太貴了……
文\高鵬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2019年9月23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張鷺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依法向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2019年9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張鷺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津MPL999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車,沿本市河東區六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興路時,被交通警察攔截檢查。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3.3毫克/100毫升。
張鷺是中超天津天海隊(原天津權健隊)的現役隊長,本應有的大好前程卻因醉酒駕車這一盲目行為而斷送。9月21日下午,天津天海俱樂部發布聲明,對張鷺作出停薪、停訓、停賽的處罰決定,當日下午中國足協決定,立即取消張鷺在中國國家隊的集訓、比賽資格,并停止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所有正式足球活動,另中國足協已經將國足相關宣傳視頻里涉及張鷺的影像資料刪除。這瓶酒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
喝酒后駕車,生理上對突發狀況的反應就會出現延遲,對道路狀況的判斷敏感力也會降低。隨著機動車數量的增多,危險駕駛行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也急劇增加,故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只要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就構成此罪。對于什么是醉酒,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關于《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駕駛者的血中酒精濃度大于或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為喝酒后駕車行為;駕駛者的血中酒精濃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駛行為。因此,判斷駕駛者是否是“醉酒駕駛”或“喝酒后駕駛”區別于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達到80mg/100ml。很明顯,張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3.3mg/100ml已經嚴重超出了醉駕標準,情形非常惡劣。另根據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實際上,在2017年8月,當時與張鷺共同效力于原天津權健俱樂部的張修維酒后駕駛一輛白色保時捷跑車連撞6車,最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拘役3個月,并且被中國足協禁賽9個月。事發時,坐在張修維肇事轎車副駕駛位置的就是張鷺。顯然“見證”隊友犯罪判刑全過程的他并沒有吸取教訓,以致自己重蹈覆轍,令人痛惜。
醉駕行為的代價往往難以想象,切不可心存一絲僥幸,否則一失足將成千古恨。千萬要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