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收到字體侵權“商洽函”,是真的侵權了嗎?
文\張凱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助理
近日,有客戶抱怨說公司經常接到電話說字體侵權,甚至收到字體、字庫侵權的《商洽函》或《聯系函》,公司明明安分守己做生意,怎么就會侵權了呢?單純的字體,真的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律師分析
單字字體,與普通的美術作品不同,字體有既定的筆順、偏旁、部首等,留給創作者的創作空間有限,但具有獨創性的字體仍然屬于美術作品,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具體而言,應當從以下兩方面來看:
第一,具有獨創性的字體可以構成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钡谒臈l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雖然字庫中的字體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經數字化處理后和由人工或計算機根據字型原稿的風格結合漢字組合規律拼合而成,以相應的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存在。但這種數字化的存儲和復制方式,并不能改變其美術作品的性質,其在輸出時經特定的指令調用、解釋后,仍還原為相應的字型圖像。因此,在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庫中的單字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應受法律保護。
第二,單字字體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結合具體單字的線條、結構和造型進行判斷。
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中的“獨”是指獨立創作,源于本人,“創”是指一定水準的智力創作高度,該智力創作高度需能夠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并達到一定創作高度要求。對于單字字體而言,其獨創性的判斷應當與現有公知領域的字體具有顯著的區別特征。
如(2018)蘇01民終5156號案中,法院認為,涉案四字字形均整體方正、飽滿,具有一定的審美價值,且可通過有形形式予以復制。其中,“麻”字將“廣”部“橫”“撇”連接處設計為圓弧形,兩處“點”畫分別設計為粗短矩形和細長紡錘形,“林”部的“撇”畫設計為兩端圓潤的豎直形;“鴨”字將“甲”部上端設計為弧形,呈鴨嘴狀,“鳥”部頂端短“撇”及右側折彎處均設計為圓弧形,“點”畫設計為橢圓形,整體呈鴨頭、鴨身、鴨眼狀;“咸”字“戊”部上端的“點”“橫”“撇”畫為一體相連的圓弧形設計,右側“撇”畫兩端為平行的橫線或豎線,“口”部呈弧線朝上的“D”形舌狀;“蛋”字折彎處呈圓弧形,“撇”“提”畫均呈豎直或水平狀,視覺效果內斂、圓潤。上述四個單字字體既符合《方正漢真廣標體》的整體藝術風格,又與現有公知領域中其他相關美術字體相比具有顯著的區別特征,能夠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可構成獨立的美術作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漢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筆畫、結構等特征的限制,如筆畫單一或較少的漢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進行美術字的創作設計時,筆畫特征的創作空間非常有限,其筆畫特征與現有公知的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很難具有區別性特征的獨創性。所以在判斷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律師建議
如前所述,如果單字字體具有獨創性的,可構成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僅憑一封侵權《商洽函》尚不能確定是否一定構成侵權,因此,如果公司收到類似的字體侵權函件或電話,不可自亂陣腳,首先應當由具體工作人員自查微信公眾號、公司網站、宣傳海報、宣傳視頻等宣傳渠道中是否確實使用有關字體。
(一)如公司并無使用相關字體,則并不存在侵權的風險,公司可對來電或函件不予理睬。
(二)如對方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公司確實存在使用相關字體的行為,則可能存在侵犯對方知識產權的風險,建議公司在對相關使用行為進行截圖保存的前提下,立即刪除或撤回相關字體的使用方式;但鑒于一般字體侵權的訴訟成本較高、需要人力及時間較多,對方會選擇性提起侵權訴訟,因此,公司可以等對方提起訴訟后,在核查相關證據及確認侵權風險的情況下與對方進行調解、和解或應訴,避免在尚不清楚對方真實身份的情況下直接支付對方和解金,造成經濟損失。
(三)如公司對是否使用對方字體不能確定的,公司可以與對方聯系人溝通,表示對使用行為尚不清楚,請對方提供對相關字體享有著作權的材料,并明確公司使用方式、使用字體或圖片的內容等。
另,目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較為普遍和隱蔽,建議公司在網絡平臺宣傳時,注意請核查是否使用由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特殊字體,如有,建議更換為免費產品或取得相關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