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超售飛機票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
文\路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航空公司的機票超售行為是指航空公司出售并確認的機票數量超過了該航班本身可容納的實際乘客數量。乘客持票登機時,因航空公司的超售行為,致使乘客被迫放棄搭乘預定航班,辦理退票或接受改簽。
航空公司的該行為不僅打破了乘客原定旅程計劃,還有可能使乘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諸如造成乘客無法順利轉機或必須臨時購買比原價高出許多的全價機票等。
航空公司出售并確認機票的行為視為與對應乘客成立航空客運合同并即時生效,航空公司在合同中應承擔將旅客按時運輸至指定地點的義務。但因機票超售而導致的乘客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航空公司的行為則視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超售行為引起的旅客無法接受約定的運輸服務,為此航空公司另行安排航班的行為,不屬于“履行遲延”,而應屬于他類物交付。
因為另行安排的定期航線航班遵循另一確定時間飛行,也具有獨立的不同航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對于超售可能造成的遲延損害,航空公司不僅可以預見,并有義務避免超售行為發生。超售這一行為不僅使持票乘客無法接受運輸服務,還違反了運輸合同項下的主給付義務,違約形態為“可歸責于債務人的給付不能”。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債務發生給付不能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履行。”但乘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解除合同。乘客于訂票時支付的相應費用,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返還價款,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要求航空公司返還價款并賠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規定,乘客因改簽其它航班(替代交易)而需增加支付的費用,可向航空公司主張賠償,因為該部分損失屬于“航空公司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乘客因此購買價格畸高的機票的,對于高出正常替代航班價格的差額部分,屬于乘客擴大的經濟損失,航空公司無須賠償。
若乘客搭乘航班是基于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則乘客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民航監督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對航空公司超售行為的監管,杜絕航空公司的超售行為,一旦發現航空公司存在超售行為,應給予較重的處罰,以便有效的控制和減少航空公司的超售行為的發生。
同時,乘客在購買機票時注意詢問是否為超售機票,避免給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乘客的合法權益因超售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