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怎么辦??
文\肖依玫?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阿里巴巴程序員利用公司漏洞搶月餅被當場解雇曾引發輿論熱議,對于企業來講,最為關鍵不在于幾個月餅的損失,而在于該員工是利用公司漏洞為自己獲取利益,是通過損害公司利益來滿足自身需要,如任其發展,則將成為企業內部管理無法承受之重。為更好的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的問題,我們結合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2013年,黃某開始在A公司任職,歷任銷售經理、全國營銷總監、營銷部全國營銷副總經理,并擔任公司監事。與此同時,黃某與侯某于2013年投資成立B公司,黃某任監事。A公司認為,黃某任職期間通過獲得價差、量差收入的方式,為B公司獲得利潤,造成A公司損失20余萬元。后A公司向法院起訴,以黃某利用關聯關系嚴重損害A公司的利益,同時黃某違反了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為理由,要求黃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20余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因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爭議點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黃某是否屬于違反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要認定黃某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需要認定黃某是否屬于A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A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要判斷黃某是否為 A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則其職務應當為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者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案件審理過程中,A公司提出,黃某在離職前已經是"總監"、"副總經理",并全面負責 A公司全國的營銷業務。掌握著公司的經濟命脈,這是控制公司生死存亡的關鍵崗位。同時,同時,根據公司2014年度員工薪資等級表格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等級對應的是21級到37級以上。黃某任全國營銷副總經理,達到了薪資等級22級,屬于高級管理人員。
?B公司辯稱,黃某并非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黃某入職后一直在營銷部工作,從未對內、對外負責過公司整體?或全局性事務,也沒有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行使任何的表決權利,因此黃某并非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法院在判決中并未采納A公司從工資薪金水平的角度來認定黃某是否屬于高級管理人員,而是直接從從黃某的職位名稱進行認定,黃某最終升任至營銷部全國營銷副總經理,僅為部門副總經理,并不屬于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黃某并未違反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二、黃某是否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由于黃某在 A 公司任職期間,擔任公司監事一職,滿足主體要求,但還需認定黃某是否是通過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A公司無法證明B公司的存在競爭關系的廣告推廣業務,是在黃某擔任監事一職期間,利用黃某與 A 公司的關系,通過損害 A公司利益,為 B公司謀取的利益。同時黃某提交證據證明其與A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業務并非從 A公司的客戶手中獲得,進一步證明了B公司與與A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系并不違反黃某作為監事的在公司法上的法定義務。?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常遇到與本案的相似的問題,即公司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通過公司長期累積的資源優勢,為自己或為其他企業謀求利益,公司應該如何應對?雖本案中A公司訴求最終被法院駁回,但通過本案也可以看出,如果能證明員工具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或能證明員工通過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請求員工予以賠償。同時,我們也由本案件歸納以下兩點注意事項。?
(一)建議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高級管理人員范圍?
A公司認為黃某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但由于黃某僅為部門副總經理,為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崗位,但由于其公司章程中未明確該崗位為高級管理人員,且黃某也非法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不能通過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對黃某進行規制。?
由此可見,如單位確需對某崗位的員工進行競業禁止的限制,則可通過公司章程規定將其職務列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與該員工簽訂書面的競業禁止協議,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在員工離職后,如仍需要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補償。
?同時,從法院在判決中并未采納A公司從工資薪金水平的角度來認定黃某是否屬于高級管理人員也可以看出,認定某員工是否屬于高級管理人員一般與其工資水平無關。?
(二)公司監事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可向其請求賠償?
監事并不具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但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但無論是公司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如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皆可請求其進行賠償。?
由于公司監事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作為一種公司治理結構,不同于因企業經營管理而產生的職務,并不直接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事項,因此不具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如監事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則還可以通過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不能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規定來維?護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