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小米粥引發的維權案?
文\汪盈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2019年伊始,朋友圈里都在各種總結,回顧,告別2018。回想我的2018,有這樣一件關于小米粥的小事讓我記憶猶新。?
2018年的某日,我在單位樓下的某便利店購買了一杯價值3.5元的小米粥。開始用餐時,便注意到小米粥色澤發白,仔細看還有霉點。湊近一聞,一股餿味兒撲面而來。于是憤憤不平跑回該便利店,想找該店員理論一番。誰知,店員一臉不屑,說給換一杯就行了。嗚呼哀哉一番,覺得不能就此息事寧人。雖然平時接受的家庭教育都是傳統的"吃虧是福",但是身為法律人,面對此類公然挑釁法律底線的行為,必須挺身而出,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于是乎,維權之路就此開始。
?一、查找法律規定是前提?
即使是法學科班出身,但遇到法律問題后也不能大意,需要搞清楚法律法規才能做到維權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該便利店應當承擔1000元的賠償責任。此處就有疑問,應當適用哪部法律?食品是消費者可能購買的商品種類之一,《食品安全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特別法對于一般法的關系,二者規定不一致時,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所以,請求商家依法賠付1000 元具有法律依據。?
二、善用投訴熱線是路徑?
古人常云,君子性非異也,善假于物也。此箴言亦可用于我們的維權之路。在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善于借助于各種監督、投訴渠道,會大大減少維權的成本,高效率地解決糾紛與矛盾。在與商家協商未果后,我撥打了食品監管部門的投訴熱線,很快我便得到了食品監管部門的回復。在食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協調與幫助下,商家立即又與我主動聯系。此次商家主動聯系,不僅向我這個消費者主動賠禮道歉,還積極提出了解決方案。在協商解決的過程中,商家提出讓我簽署一份和解協議,內容大致為商家愿意依法支付賠償金1000元,但需要我在接受賠償金后向食品監管部門撤訴,并保證不再就此事件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此和解協議有兩處法律疑問需要思考∶
?1、和解協議簽署之后,消費者是否必須向食品監管部門撤訴?
?和解協議是消費者就賠償事項與經營者達成一致的協議,而消費者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的權利則是源于《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因此,即使簽署了和解協議,消費者依然可以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堅持向有關部門投訴而不撤訴。?
2、此和解協議能否排除消費者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消費者在簽署此協議后,依然有權就此消費行為受到的損害及相關向法院提起訴訟。若經營者未按協議履行賠付義務,或經營者有其他行為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消費者依法可以將經營者訴至法院,以此定分止爭。?
三、杜絕職業打假是原則
?以上分析可能會讓貪念之心蠢蠢欲動。以我這次維權為例,就給身邊的人造成的較大的觸動。有朋友開玩笑說,一杯3.5元的小米粥,竟然獲得了1000元的高額賠償,不如改行去打假吧!如此高收益,且維權之旅又如此順利,難免會讓人心生不好的念想。其實,這也反映出另一個法律問題∶在高額賠償的利誘之下引發的職業打假問題。對于職業打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未做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言之,職業打假者在食品、藥品領域依然是消費者,會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護。但身為法律人士,就更應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堅守底線,堅持原則,方能善用法律武器,做好理性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