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來混總是要還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及保證期間屆滿在催收單上簽字確認后的法律責任?
文\武浩?
北京岳成(黑龍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銀行與王某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向王某提供借款1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利隨本清。同時,某銀行?與李某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由李某對干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屬滿日起一年。渝期后.?王某尚欠某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8萬元,某銀行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王某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五年后,某銀行?向王某、李某發出催收通知單,確認未償還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王某、李某均在該催收通知單上簽字確認。某銀行?依此將十某、李某告法庭。那么向題來了,對于某。李某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學確認的行為所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果呢?我們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王某認為訴訟時效已?過,即使自己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字也不發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問題,故王某很傲嬌,狂言道∶"你奈我何!"?
我們只能說王某高興的太早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干基見→,口葉鮮血,打呼.?"豈有此理!"。
?王某的命運多舛,本來某銀行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如王某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某銀行將失去勝訴權,?王某也不會再承擔給付借款及利息的責任,但干某手欠,成就了公道。這時候本基故作健定的說。 "某銀行讓我承?擔擔保責任,我沒答應,既然王某過了這么久還要承擔責任,看來我也是在劫難逃",難道真的是"朋友一生一起走"?嗎?呵呵,老天似乎和他們開了個玩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錦州市商業銀行與錦州市華鼎工貿商行、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華通信設備安裝公司借款糾紛一案的復函》,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如無其他明示,僅在債權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不能成為重新承擔保證責任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 號《關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不適用于保證人。總結一句話,幾家歡喜幾家愁,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在催收通知上簽字只對債務人王某起到重新確認債務而應償還的作用,對擔保人則不適用,擔保人未?明確表示愿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間屆滿,擔保責任就免除了。?
律師提示
?出借的款項即使超過了山E訟時效期間. 也還不是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來終護白身權益。向債務人發出H作收通知?單,如果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那么債權人可以挺起腰板兒要錢了,如果擔保人催收通知單上表明原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期間雖已屆滿,仍需承擔擔保責任。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并不意味著我們沒有機會了,還等什么??發催收通知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