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人住院擅離病房不慎摔死看如何理解安全保障義務?
文/張冉
?北京岳成(黑龍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8年3月,八旬老人陳某入住某醫院眼科,進行白內障手術。術后陳某視力沒有完全恢復,在家屬的陪護下住院進行康復。某天晚上家屬突然發現陳某不在病房中,遂通知醫院共同尋找,之后發現陳某摔倒在兩節樓梯的拐角處。因陳某顱內嚴重骨折,最終搶救無效不幸離世。事后經過調查,陳某是自己失足不幸摔落樓梯,于是家屬將矛頭直指醫院,認為醫院對陳某的死亡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家屬與醫院達成和解,醫院減免了陳某住院過程中發生的部分費用,并給予陳某家屬一定的補償。
?雖然這件事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但是如果依據法律規定,醫院是不是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情形的,需要由醫療機構證明其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否則推定其存在過錯,應當對患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如果沒有盡到這些義務,造成了患者損害,醫療機構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如果患者并不是在醫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院又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醫院作為公共場所,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如果要求醫院承擔絕對的安全保證義務,有些強人所難,從法理的角度也有失公平。?
我們再進一步講講安全保障義務,怎樣算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呢??
根據以往的裁判案例來看,法院通常認為,一般情況下,如果醫院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地方,以足以讓一般人知曉的方式作出了告知、警示,在危險性較高的場合,除了警示之外也設置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就算是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延伸到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上,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看經營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險發生、減少事故損害后果的謹慎注意來履行義務;經營者是否充分保證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以達到防止危害發生的最終目的;經營者是否具備應急措施與事后救護手段的防范設施,以使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如果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自身具有過錯的,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受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認定經營者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來分配各自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
如果消費者自身的責任較大,承擔主要責任,商家的責任一般在20%-30%左右,也就是由商家對受害人的合理損失承擔20%-30%的賠償責任,如果是經營者的責任較大,比例一般在70%-80%左右。?如果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經營者也要背鍋嗎??
《侵權責任法》有專門的規定,也就是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之所以規定補充責任,主要考慮加害的第三人與經營者并不是共同進行了一個加害行為。?
那什么叫補充責任呢?
?首先,補充責任是順序補充,首先第一步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才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了侵權責任,那么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補充責任是相應補充,對于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是全部承擔下來的,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即根據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份額。
?同時,在第三人侵權時,對經營者的注意義務不能過高要求,因為經營者畢竟不同于具有健全保障體系的國家機關,只要盡到一個善良人的義務,按照整個社會的道德倫理來衡量已經盡心盡力了。
?在陳某的事件中,由于陳某在住院期間視力并未完全恢復,可能面臨更多的危險。如果陳某獨自住院,醫院應當盡到比通常情況下更多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陳某住院系家屬陪護,超出通常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由其家屬承擔,如果陳某是在醫院沒有發覺的情況下獨自外出,而且醫院已經進行了通常情況下的警告、告知與安全防護工作,那么家屬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恐怕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