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還想解除合同??合同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文\鄢冬梅?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當今社會生活中,訂立合同、履行合同幾乎已經成為民事主體都會涉及的民事行為。合同訂立的目的是各方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以獲得所期待的利益。當出現違約行為時,非違約方可采取依照《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行使法定解除權或約定解除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方式彌補其損失。但對違約方而言,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來實現利益最大化?
?首先,違約方是否可以享有約定解除權?
?根據《合同法》第 93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就解除事由進行約定,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若違約方滿足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則違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其次,違約方是否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 94條列明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其中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是指非違約方。在通常思維邏輯中,認為違約方作為過錯方如賦予其法定合同解除權,可能導致權利濫用、導致機會主義行為不利后果,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違約方都不享有合同解除權??
從下面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 6期 買賣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09-06),我們可以略加分析∶
?案例簡介∶一審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位于南京市繁華地區的某商業廣場內分割式商鋪的買賣協議,簽訂協議后原告將商鋪交付被告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后因原告經營不善、內部股權變動等原因導致原告擬對商業廣場內部商鋪進行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已經和大部分業主解除商鋪買賣協議,但被告不同意解除并要求原告繼續履行,且爭議期間被告亦不能正常經營商鋪。原告作為《商鋪買賣協議》?的違約方,為解決此糾紛僵局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商鋪買賣協議,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法院裁判∶一審法院對于原告作為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的問題認為,原告在協議履行中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但就客觀情況而言,被告商鋪是商業廣場中分割出售商鋪的一部分,現原告和大部分商鋪業主達成退回協議,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不僅違背眾多商鋪業主的意愿也將為原告和其他商鋪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失,造成極大社會財物的浪費不利于經濟發展。故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雖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商鋪買賣協議也應當解除,但原告應當依法賠償被告的經濟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違約方不能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且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繼續履行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但在本案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并不能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且將造成雙方更大的經濟損失,同時根據《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履行費用過高的情況下可以不適用繼續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若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協議,對原告而言將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對被告也不能實現簽訂商鋪買賣協議時的合同目的,所以一審法院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判決解除合同、原告賠償被告損失的方式是正確的。?
除這一案例外,我們從近幾年大量的違約方訴請解除合同的案例中也不難發現,雖目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明確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但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雙方的利益衡量及是否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等方面法院會考量違約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當然,在違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損害賠償費用以彌補其經濟損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在一定條件下違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是被支持的。
?同時,從當前的立法趨勢來看,違約方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受到了立法者的關注。在《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第 353條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由此可見,違約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享有合同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