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
第九屆法律顧問研討會咨詢問題匯總
各顧問單位及相關領導∶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召開了"關于媒體融合相關法律問題探究暨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第九屆法律顧問研討會",多位媒體融合、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專家學者、新媒體行業資深人士、本所常年法律顧問客戶中新聞媒體的代表及岳成所相關部門負責人等三十余人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與會嘉賓從實際出發、從問題出發,探討在當前社會環境和法律立場下,如何更好地實現媒體融合這一目標,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意見,氣氛熱烈、效果良好。同時,出席本次會議的顧問單位代表們也?現場提出了一些法律問題,由于時間原因,無法現場逐一解答。
為此,本所會后組織相關專業律師就與會代表提出的一些共性法律問題進行歸納分析解答,現將相關咨詢問題及咨詢意見匯總如下∶
?問題1:人工智能輸出物是否構成作品??
答: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本身一般?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人工智能輸出物是否構成作品,目前存在爭議。一種觀點主張人工智能“輸出”過程實際是計算機程序運行的過程,不包含人類直接的智力創作活動,因此其輸出物不屬于作品;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人工智能輸出物如果符合可復制、獨創性的要求,在人工智能本身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情況下,其輸出物也應當作為人類智力成果的延伸受到保護。?
問題2:有聲讀物是否屬于作品?
?答∶有聲讀物一般是指運用現代數字技術,以文字作品為內容,固定表演者聲音并存儲于數字文件之中,利用網絡平臺向公眾傳播的錄音產品。有聲讀物的法律屬性要依據其獨創性高低進行具體分析,一種是原作品的機?械音頻復制,例如利用文本轉語音朗讀軟件,直接將文字作品轉化成音頻,該音頻只是原作品毫無創造性的復制件,仍然依據原作品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保護。另一種是原作品的人工朗讀,還可細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原作品毫無創造性的朗讀,僅為單純的表演不形成新作品,但可以通過鄰接權(如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進行保護,一是將原作品改編形成新的有聲讀物類作品。
問題3:模仿名人或者是有辨識度的聲音制作有聲讀物是否侵權??
答:名人或者是有辨識度的聲音一般均具有市場價值,如果對其進行模仿并可能產生表演者身份混淆誤認的。?則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如果在模仿時故意表明系"本人"表演的,還會存在同時侵權他人姓名權的法律風險。?
問題4:媒體單位制作的短視頻是否屬于作品?著作權歸屬如何界定??
答: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之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因此,在符合前述規定的前提下,媒體單位制作的短視頻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故媒體單位制作的短視頻的著作權人為制片者。若媒體單位制作的短視頻系媒體單位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產生的作品,則該作品屬于職務作品。《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第二款規定的是特殊?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單位所有。若該視頻系基于媒體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完成并由媒體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則屬于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媒體單位所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
?問題5:一些新的概念、新的理念能否得到保護??
答:概念源于事物本質的抽象化,一般不能構成作品,而理念內容如果具備獨創性并以一定方式進行表達,?則可作為作品保護。如果新的概念、理念具備顯著性,可通過將其注冊為商標的方式進行保護,或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問題6:媒體單位如何享有對外約稿的著作權?
答:簽署約稿協議,明確著作權歸屬。
問題7:如果單位遭遇圖片維權公司維權,如何處理??
答:單位首先應核實使用的圖片是否有合法來源,如沒有合法來源,則考慮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以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等,如均不成立,可考慮與其和解或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但不論是和解或訴訟,?均需核實該公司是否為著作權人或已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其無權主張權利。?
問題8:媒休單位在自身不同平臺(如微信、微博、網站等)未經授權使用同一張圖片,是按一次還是多次?侵權處理??
答∶在不同平臺中未經授權使用同一張圖片,屬于不同的侵權行為。
?問題9:單位內部宣傳欄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權?能否以非商業目的的內部使用進行抗辯??
答: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特殊情況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單位內部宣傳欄使用他人作品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仍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否則構成著作權侵權。此外,是否為商業性使用不影響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問題10:因單位使用合作方提供的技術工具從網絡上進行內容抓取產生的著作權糾紛,能否以合作方進行抗辯??
答: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特殊情況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單位不能以該種合作方式進行不侵權抗辯。
?問題11:訪談專家形成的作品,如何合法使用??
答:事先簽署書面協議,明確著作權歸屬及雙方權利義務。
?問題12:網絡上一些作品找不到作者,如何使用??
答: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特殊情況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在作者不明的情況下不建議使用。如確需使用,可與相關版權代理機構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聯系,如該作品在?其版權代理或管理范圍內的,則可從該等單位處取得授權。
?問題13:拿很成熟的一個微信公眾號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是否可行?
?答:根據騰訊公司與用戶間的服務協議顯示,騰訊公司保留單方面對服務平臺針對公眾號開展服務及其內容?進行變更、暫停、限制、終止或撤銷的權利,且微信公眾帳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微信公眾帳號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騰訊公司因經營需要,有權回收用戶的微信公眾帳號。《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因此,企業或者個人不享有其注冊微信公眾號的所有權,股東不能使用微信公眾號作價出資。如果?就微信公眾號服務合作等內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訂立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不違?反騰訊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服務協議,則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問題14:媒體融合背景下,涉及員工崗位調整,需要注意哪些勞動問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崗位的調整是對勞動合同重要內容的變更,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一致;(2)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原約定繼續履行。因此,即便部門的取消與融合是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作出的調整,在涉及人員崗位變更事宜時,用人單位亦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協商一致原則",并妥善與員工簽署《變事協議》。而不能?僅單方作出調崗決定,更不能采取"調崗降薪"的方式進行"變相裁員"。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崗位的變更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且變更后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的,該變更即具有法律效力,員工反悔的,用人單位可用"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進行抗辯,但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仍建議用人單位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另需注意的是,根據"薪?隨崗變"的原則,如調崗行為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相應的崗位體系和薪酬發放標準,按照新崗位相應調整員?工的薪酬待遇。相反的,如調崗行為存在瑕疵,則薪酬的下降將有被認定為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風險。
?問題15:借用一些品牌或單位名義舉辦活動時,如何做得更加合理合規?
?答: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法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可以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建議在舉辦此類活動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相關事宜。?
問題16:民事調解過程中,形成一些錄音錄像,公開使用是否會侵權??
答: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公開使用錄音錄像時應當征得權利人的許可,未經許可徑行公開使用錄音錄像的將存在侵權的法律風險。
?以上意見謹供各顧問單位參考!再次感謝對本所的關心與支持!律師岳家軍,為人民服務!從優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