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獎式有獎銷售?——經營者應了解的幾個法律事項
文\戴曉婷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3月18日,深圳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行政處罰,罰款5 萬元。3月21日,騰訊公司公關總監張軍在微博轉發"騰訊用戶服務"回應∶"因去年底的一次活動中相關描述不夠清晰,目前已遵照要求完成整改。未來我們將在工作中引以為戒,避免類似問題再次出現。"?
一、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風險
?由于經營者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是利用了消費者的趨利性和投機心態,可能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進而不公?平地剝奪其他同業競爭者的交易機會。因此,經營者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時,存在構成不正當爭行為的法律風險。?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
為了便于我們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識,有必要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概念及規調整?主體進行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抽獎式有獎銷售
?依據《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下稱“《有獎銷售規定》”)第三條中規定,?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國家市場監督總局 2019年1月31日發布的《關于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抽獎式有獎銷售作出了新的修訂。該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向消費者或相關公眾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是否中獎的行為。
抽獎式有獎銷售,屬于有獎銷售的一種,必須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獎銷售的法律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抽獎式有獎銷售需要公示的信息?
有獎銷售相關信息做到對獎品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獎品種類、兌獎時間、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等數據做到公開、透明。應如實標示贈品的數量、名稱和附加條件以及贈品的品質要求。?如果是及時開獎的,得及時明確開獎情況,避免消費者或相關公眾被誤導或欺騙。抽獎式有獎銷售,在滿足有獎銷?售的同時還得明確活動起止時間、開獎時間、地點、方式和獎品種類和數量、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棄獎條件。
?三、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
?根據2017年11月4日修訂,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在2019年1月31日發布的《關于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經營者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適用范圍及獎金額作出更細致的規?定,對此我們可以作為參考。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行為:(一)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二)?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最高獎獎金超過五萬元;(三)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獎獎金總額超過五萬元;(四)以競技比賽、智力競猜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獲獎者?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五)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非現金形式作為獎勵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值?超過五萬元;(六)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的,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五萬元的;(七)?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有獎銷售活動中獎品或者贈品為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其他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計算其金額。?
四、稅款代扣代繳義務
?經營者作為抽獎式有獎銷售舉辦人,對中獎人的中獎收入應代扣代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有獎銷售、?有獎集資、有獎債券、有獎競猜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收入所得稅調解稅的通知》:個人取得的有獎銷售有獎集資、?有獎債券、有獎競猜的中獎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八款“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收入"項目征稅,使用稅率為20%。一律實行由主辦單位代扣代繳稅款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