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學校應擔責嗎?
文/羅婧?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案情介紹】
?A與B系某中學的同班同學,體育課上,A、B二人一組與體育課老師對打乒乓球,A被B揮拍打碎眼鏡導致?劃傷眼部,司法鑒定意見為構成人身損傷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本案事發時為體育課,學生的運動興奮度相對較高,A、B二人與體育課老師對打乒乓球,在未能?熟練掌握及運用雙打身位技能情況下,容易發生沖撞及誤傷,且乒乓球板屬于硬質器材,其傷害程度較高。對此體?育課老師應予以預見并采取積極措施,例如可以安排學生進行單人對打或提前進行相應的安全提示。?
法院綜合考量后,認為校方存在過錯,酌定判令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現實生活中,中小學生校園安全事故頻發,類似悲劇不勝枚舉。比如,學生之間惡作劇發生矛盾,某學生被打?傷并構成輕微傷,看似只是學生調皮搗蛋引起的糾紛,但法院認為,學校對于學生間經常發生的惡作劇未予以重視,?以致引發此次糾紛,學校在教育管理上有一定過錯,故應承擔一定責任。再比如,學生放學后結伴去附近的"橋洞"?游泳,其中一名學生溺水身亡,雖然事發時間是放學后,且地點在校外,但法院認為,從幾名學生共同相約并參與?下河游泳這一情節來看,校方在平時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安全意識,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過錯,法院確定學校對于學生的死亡應負 20%的民事責任。
?據此,不難看出,當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時,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法律對其有著更高事嚴格的要求。老師在課堂?上除了教授學生知識以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職責,便是保障學生的安全。
?校園安全事故事發原因多種多樣,且始料未及、防不勝防。在此,律師提醒廣大學校及老師,加強安全教育?作始終應是學校的核心工作,落實校園的安全保護措施應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誠然,很難做到針絕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但希望校方能夠竭盡所能,預防并在第一時間阻止危險的發生,保護好每一個祖國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