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公司擔保是否有效?
文\丁樂意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案情簡介】
瀚霖公司,強靜延等人及曹務波共同簽訂了《增資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由強靜延出資3000萬元向瀚霖公司增資入股,如瀚霖公司到期不上市,曹務波應回購強靜延所持的股權,瀚霖公司為回購提供連帶擔保。后強靜延與曹務波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曹務波回購強靜延的股權并約定了逾期違約金。現因曹務波、瀚霖公司未支付股權轉讓款和違約金產生爭議。
【裁判要旨】
本案再審推翻了二審認定的“瀚霖公司擔保條款因嚴重損害瀚霖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無效”,認為《補充協議書》所約定的擔保條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
其一,《增資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明確載明增資擴股通過瀚霖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內部程序已履行、授權代表有正式授權等程序性事項,并對增資數額、增資用途、回購條件、回購價格以及瀚霖公司提供擔保等一攬子事項進行了約定。法院認為強靜延對擔保事項經過股東會決議已盡到審慎注意和形式審查義務,擔保條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其二,本案案涉擔保條款雖系曹務波代表瀚霖公司與強靜延簽訂,但是3000萬元款項已全部用于瀚霖公司經營發展,有利于瀚霖公司提升持續盈利能力,該行為并未損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不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防止公司大股東濫用控制地位之立法目的。
【案件分析】
結合上述案例,為使公司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提供擔保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有效,建議如下:
1. 要求公司及其股東在協議書中對程序性事項進行承諾公司為股東間股權轉讓提供擔保的案件,法院通常會審查轉讓方(即擔保權人)是否對公司擔保經過股東會決議盡到審慎注意和形式審查義務。若能在相關協議書中得到“擔保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及“(原)股東認可公司提供擔保”的承諾有助于法院認定股權轉讓方已盡到審查的義務。
2. 要求受讓股權股東提供資信證明
若受讓股權股東自身的資金足夠支付股權相應價款,那么股權轉讓方與其簽署協議購買股權,并由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僅是一種風險措施的補充規定,雙方被認定為“惡意串通”的可能性較小,能最大限度排除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抽逃出資的風險。
3. 關注投資款的走向
若投資者的股權投資款并未實際支付給公司使用或難以證明公司是股權投資的受益者,那么要求公司為股權回 購提供擔保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可能性較大。故投資款項進入公司后,投資者應充分利用股東身份,對投資款進行監督,保證最終受益者為公司。
4. 要求公司債權人出具同意函
在公司提供擔保的股權回購中,公司獲得股權投資款增加經營實力的間接受益者為債權人,若能得到公司債權人同意公司提供擔保的確認函,則能避免在發生爭議時被法院認定為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在實踐中獲得債權人的確認函較為困難,但若能得到必然是證明股權轉讓行為未侵害債權人利益的重要證據,投資者在投資時可將投資資金作為談判的資本以獲得該同意函。
綜上,若能滿足以上四點建議,則在發生爭議時,公司對股權轉讓提供的擔保將更有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另外,再次提醒各位投資者,公司對股權轉讓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尚未有統一的結論,以上措施僅能減少公司擔保行為被認定無效的風險,實踐中投資者可通過增加其他股東作為擔保人等方式確保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