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分析
文\王天奇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草案同時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二審過程中,還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適當下調法定結婚年齡,比如男、女滿18歲即可結婚;有的委員建議恢復婚前檢查。
筆者認為,從民法科學體系角度來看,以上修訂和建議都有一定的道理。
第一,契約是民法的根本,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修改有著深厚的法理基礎。
民法典的一大創新就是通過意思表示模式建立起的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體系,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時兼顧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賴,符合當下國際通行的立法原理,也可以較為妥善的處理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關系。進一步說,第837條夫妻相互代理規則是以家庭關系為基礎建立的,只要夫妻關系存在,一方就能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原因,單獨做出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對婚姻雙方(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之所以能夠以一人的表示對雙人產生法律效力,根本原因在于雙方締結的婚姻關系,據此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是理所應當的。同時,夫妻雙方可以對這一代理權限做出限制,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做出限制之后超越權限做出的行為對善意第三人發生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效力,共同償還之后再根據做出的意思表示進行內部追償,最終由無權代理的一方承擔債務,也符合意思自治和代理制度內外有別的一般規則,應當說符合法理,也兼顧了夫妻本人意思及善意第三人正當利益,保護了交易安全。
但是,正如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還有一些專家學者、基層法官和檢察官提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的舉證責任,何為共同生產經營之債等都無具體規定,建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設定的夫妻債務規則補齊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這些漏洞。
第二,下調法定結婚年齡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也符合基本法理。
首先,我國生育率逐年下降,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的軌道,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晚婚晚育的政策,將法定婚齡降低到18周歲有利于生育政策的轉變,盡管不能直接提高生育率,因為還需要其他政策(如社會保障)的配套。其次,我國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和婚姻制度沒有做到有效銜接,縱觀世界立法,多數都將法定婚齡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規定一致,如我國臺灣地區、韓國、英國、德國、美國等,其背后法理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一切民法關系,不應由國家立法做出限制。再次,部分國家基于立法傳統規定了男女有別的情況,其年齡也低于我國現行立法,如意大利、法國、希臘,雙方的法定婚齡都在18歲以下。最后,做出如此規定還有利于解決非婚生子問題,例如在農村地區廣泛存在的早婚,其子女因為無婚姻法前提而不能落戶,從而不能獲得各種社會保障,如果婚齡提前,這些子女的權利就可以受到社會的保護。
但是,這一條立法建議公布以后引起了網上激烈的討論,有說降低高等教育率的、也有說降低婦女地位的、還有一些說會導致催婚逼婚的,盡管這些顧慮都有其他法律保障,但就目前國情而言,也是必須考量的問題。
第三,恢復婚前檢查,也是符合當事人雙方利益和民法典立法精神的。
婚前檢查是對男女雙方可能患有的、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對防止傳染病和遺傳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滿,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義。在我國取消強制婚檢的十幾年里,我國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約90萬例,根據衛生部報告,2003年到2012年,新生兒的出生缺陷率在10年間翻了一倍,因此取消強制婚前檢查的弊端是很大的?;榍皺z查的法律基礎是《婚姻法》第7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其立法精神在于,預防有禁止結婚情形的人締結婚姻關系,因為禁止結婚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應該由當事人規避,因此強制婚檢無論是從優生優育的角度,還是從民法典體系的角度,都是應當做出規定的。
但是,對于一些人提出的影響雙方關系、加重結婚負擔的擔憂,也需要相關部門作出努力。筆者認為,前者需要通過衛生部門的宣傳、后者可以通過財政支持或納入社會保障等方式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