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需謹慎,買單有風險
文\桂福林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熱點又來了:寧波有四個閨蜜,一起吃完火鍋又約著其他三個朋友去KTV唱歌,因搶著買單付款發生沖突,推搡扇耳光割腕,還有一人情緒失控,跳入池塘溺亡。很多人覺得匪夷所思,為什么搶著買單會和溺亡關聯在一起,該起事件發生時,四個閨蜜均帶著醉意,可以說酒精也間接促成了這起悲劇的發生。那么問題來了,該起事件中,其他三個閨蜜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就該起事件而言,他們不僅搶著付錢,期間也有過廝打,在種種原因的推動下,發生了一人割腕,一人跳池塘溺亡的后果,其他三個閨蜜要想完全不承擔任何責任,那是不太可能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有人問了,如果三個閨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呢?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使在該起事件中,其他三個閨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可能會分擔部分的民事責任。所以說聚會需謹慎,買單有風險。筆者最后總結一下聚會飲酒注意事項,來一場說走就走的聚會:
01 切勿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已醉酒狀態仍勸酒,這種情況下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2 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疾病等仍勸其飲酒,這種情況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承擔法律責任。
03 酒后駕車應及時勸阻,如酒后駕車未勸阻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04 酒后應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或組織者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