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侵權,企業不得不防!
文\丁樂意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分所律師助理
如今信息化發展迅速,操作系統軟件、辦公軟件、各類專業軟件等計算機軟件,已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我國,破解版軟件(即通過技術手段未經權利人授權,無限制地使用該軟件)盛行,企業很可能因為員工在不經意間使用了在網上下載的軟件,就承擔了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責任。侵犯軟件著作權,侵權人一般需要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自然也難逃其責。本文主要為大家總結幾種企業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常見情形,并為企業預防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提出建議。
1、復制、安裝行為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明確規定了復制、發行著作權人軟件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用人單位需承擔員工的職務損害結果。故無論是企業未經授權有組織地復制、發行軟件,還是企業員工為履行其工作未經授權復制、發行軟件的行為,企業均需承擔對該計算機軟件侵權的賠償責任。
銀嘉公司與微軟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中,銀嘉公司員工通過鏡像克隆方式或解壓方式將預先制作好的軟件鏡像復制、安裝到用戶購買的計算機硬盤中,構成復制行為及發行行為,最終法院判決銀嘉公司承擔經濟損失、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共計六百余萬元。復制計算機軟件是最為常見的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特別是對MicrosoftOffice等比較常用的軟件的侵權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員工的該等復制侵權行為往往需要企業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
2、超過試用期仍繼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使用軟件超出所有權人授權范圍的侵權行為。試用期是著作權人對使用人免費使用其軟件的授權行為,使用人超過試用期仍繼續使用著作權的,超出了著作權人的授權范圍,屬于侵權行為。
奧托恩姆公司與寧波凱信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寧波凱信公司使用了案涉郵件服務器軟件,但無法證明其安裝使用該軟件經過權利人合法授權,且使用時間已超出30天試用期,故寧波凱信公司構成對原告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試用期是比較常見的軟件推銷手段,往往只需要簡單的驗證即可試用,而試用期限往往是我們所忽略的點,企業超過試用期仍繼續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屬于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3、個人版軟件的商業化使用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本條屬于計算機軟件合理使用的范疇,但企業將軟件適用于商業并盈利的,屬于商業化使用,可能構成軟件侵權,承擔侵權責任。
磊若公司與海球公司一案中,法院認為個人版應理解為個人用于個人需求而被許可免費無限期使用的版本,海球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未經磊若公司許可在其官方網站所屬服務器中使用軟件的個人版,屬于商業化使用,海球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磊若公司享有的軟件著作權的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以上企業常見的侵權行為,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打包購買,降低成本針對常用的Windows操作系統或Office辦公軟件等,建議企業將電腦和相應的軟件打包采購,即要求電腦經銷商提供硬件的同時,直接預裝正版軟件,并將相應條款寫入采購合同,明確軟件著作權侵權責任。另外,應注意區分同一款軟件的個人版與企業版,個人版一般僅限于個人使用,其售價也較低,企業以經營為目的的,應使用企業版軟件。企業在購買軟件時應當注意軟件類型。
2、在授權范圍內明確企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范圍,對軟件的使用時間、使用內容和使用方式等均屬于著作權人的授權范圍。企業應特別注意軟件授權期限,在期限屆滿前及時與著作權人聯系續期事宜。
若企業發現本企業有超出授權范圍使用軟件的情形,企業應當及時停止侵權,防止損害擴大。
3、員工管理企業可以將軟件侵權問題納入企業員工入職培訓內容,對員工進行相關教育,提高員工保護意識。員工包括正式員工和實習生等臨時性員工在內的一切為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企業應加強對企業員工辦公電腦的監管,設立專門監管部門,及時處理侵權行為。同時,應明確規定員工未經許可不得下載任何軟件,否則構成侵權的,需承擔相應的軟件侵權責任。
結語
計算機軟件侵權的賠償責任較重,輕則影響企業短時間內的現金流,重則影響企業后續發展,侵權行為嚴重的,企業相關管理人員尚有獲刑的可能。為了保證企業正常發展,我們應當從即刻起重視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防范侵權行為的發生。
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者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