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報仇二十年晚矣!
文\羅晨璐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助理
2018年7月,被告人常仁堯因20多年前被老師體罰等原因,將偶遇的老師張某攔下打了一頓,2019年7月10日,欒川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常仁堯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現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常仁堯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這一判決結果引起了大家的廣泛討論,下面作者就此案件談幾點自己的看法。
被告人的行為正確嗎?毫無疑問被告人的行為是錯的,即使被告人稱該老師在小時候對他有體罰行為,也不能在二十年后當街打人。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武俠世界里劫富濟貧、懲奸除惡是為人稱道的俠義行為,但在當今法治完善的社會體制下,私力救濟成為了輔助的救濟方式,且其成立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比如成立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都有時間限制,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或是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其時間的緊迫性讓當事人來不及訴諸公力救濟,法律才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自我救濟,是救濟而不是報復,即救濟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救濟過當很可能就構成犯罪。由此可見,被告人二十年后私下報復的行為是絕對不合法的,君子報仇二十年太晚。
尋釁滋事罪到底是個什么罪?尋釁滋事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行為主要包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被告在交通要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已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作者分析,法官做此量刑有兩方面的考慮,其一,該案審判長認為,目前并無充分證據證明該老師對被告人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所以不能認定老師存在過錯;其二被告人的傳播行為已經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若是因為輿論原因而輕拿輕放,很容易造成跟風效仿,造成不良的示范效應。最后,作者想說,無論別人做的對不對,我們自己做人做事一定要做出正確的選擇,約束自己比指責別人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