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運生律師評“2019上海醫美新規定”:醫療美容廣告應嚴管,但監管政策出臺前需多征求意見
9月18日,由消費日報社中國消費品牌辦公室主辦的“醫療美容平臺廣告宣傳規范”法治精神研討會在北京召開。針對“醫療美容平臺廣告宣傳規范”的“2019上海醫美新規定”及其對消費者、醫美行業的重大影響,著名律師、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岳運生評醫美監管“2019上海醫美新規定”,稱醫療美容廣告應嚴管,但監管政策出臺前需多征求意見。
岳運生在發言中說,我贊同嚴管醫療美容行業的廣告宣傳,理由有兩個:一是《廣告法》有明確規定,只要是醫療廣告都要求嚴管,要經過審查批準之后才允許發布;二是醫療美容消費者和其他消費普通商品服務的消費者不一樣,醫療美容消費者的某些要求更高,而且醫美機構更不容易滿足其要求,更容易產生消費上的爭議。醫療美容廣告是獲取消費者的渠道之一,但并不是獲取消費者的唯一渠道。嚴管這類廣告,避免誤導消費者,很有必要。
但他同時表示,我不太贊同“2019上海醫美新規定”,原因在于:對醫美行業出現的問題,上海監管部門的做法稍微簡單和急躁了一些。監管機關某一項政策的出臺,尤其是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對企業還是有著直接的影響,甚至對整個行業有重大影響。上海的這種做法類似于一個監管標準的創設,或者說是對法律某些原則性規定的解讀。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在出臺之前多征求行業協會,包括企業、消費者保護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從而避免出現損害企業利益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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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醫美新規定”源于8月27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處聯合上海市衛健委監督所舉辦的規范醫療廣告專題培訓會,以及8月29日上海市長寧區衛健委與美團點評正式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這次專題培訓會有四個重點:
1、醫美APP的廣告宣傳,違禁詞、產品包裝和案例對比圖問題,即“瘦臉針”“水光針”等杜撰的非規范用語視為違法廣告,并提出醫美平臺也要盡到監督管理責任;用戶發表的“變美日記”,不得關聯醫院、醫生和產品,否則視為廣告性質;官方頭圖、詳情頁里面不能有用戶的案例對比圖;禁止出現術前術后對比照;
2、機構不能與渠道合作,渠道合作是列入掃黑除惡的范圍;
3、大力打擊醫美貸,分期絕對不允許;
4、面診為門診醫生,不能是咨詢師。
上海市長寧區衛健委與美團點評正式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中規定,美團點評將作為長寧區衛健委“官方指定信息發布平臺”,公開區域內醫療機構信息、建立綜合評價體系并根據平臺用戶評價內容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監管,這也標志著長寧將開啟醫療服務互聯網監管(“E監管”)的新征程。
“2019上海醫美新規定”僅見于此次培訓會議及媒體報道,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衛健委監督所、上海市長寧區衛健委官方網站均未見公布?!?019上海醫美新規定”被媒體報道之后,立即在全國醫美行業中引起高度關注,并對醫美上市企業造成了嚴重負面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