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條件
文\吳麗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律師
目前,在我國,訂婚給付彩禮的現(xiàn)象依然比較普遍,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數(shù)量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而在小兩口鬧矛盾想要分開或離婚時,給付的彩禮怎么辦呢?可以要求返還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法條前兩款都簡單明了,但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一方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健!睋?jù)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剑皇桥c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實踐中,彩禮如何返還,應結合當事人同居時間長短或者結婚時間長短、雙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用途去向、有無子女、當?shù)亟洕鷹l件等具體情況綜合進行考量。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主要存在著以下幾類問題:
(1)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彩禮應當返還。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基于對法律規(guī)定的不了解而僅形成了同居關系,但是在法院釋明相應法律規(guī)定后,男女雙方基于感情狀況可能愿意補辦登記,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發(fā)矛盾。因此,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個案實際情況來做出判決。但是長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該種情形下,雙方雖未完成法定的登記形式,但是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故應認定“彩禮”目的已經達成。此時,若男方要提出返還彩禮,考慮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會作傾向于女方的考慮。
(2)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或共同時間較短。對于該類情況,雙方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記手續(xù)。但是夫妻雙方并沒有建立起較深的夫妻感情,也無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考慮到一方的彩禮可能動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觀的財產,同時也考慮到雙方確已登記結婚的事實,根據(jù)公平原則,應予以部分返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彩禮目的已經實現(xiàn),原則上不予考慮返還。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款的本意應該是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的規(guī)定,即給付方無法維持當?shù)氐淖罨镜纳钏健?/span>
當然,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返還彩禮也要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我國法律上對彩禮的訴訟時效沒有作出特別的規(guī)定,這就意味也就是說,對于有關彩禮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有關彩禮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雙方解除婚約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后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同居關系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