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違法違規情形
文\徐騫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改革開放40年來,建筑業在國家發展經濟、解決就業以及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不少開發商、承包人、施工單位動起了歪腦筋,建設工程領域出現了諸如“借用資質”、“肢解發包”、“違法分包、轉包”及“簽訂黑白合同”等違法違規情形,無疑在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危害工程質量的同時也損害了建筑工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文就上述常見的違法違規情形做一個簡述。
“掛靠”、“借證”——出借建設工程資質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出借方收取管理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掛靠或借證。其根本目的在于規避國家對于建設工程領域的強制性資質要求及監管,以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并承攬工程,進而獲得收益。
【風險】出借資質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借證或掛靠合同無效;建筑施工合同因此無效;出借方對借方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對策】拒絕出借資質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于對外承接工程,避免掛靠風險;采用內部承包方式,即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與其具有勞動關系并繳納社保的項目經理訂立內部承包協議,并對其提供資金、技術、設備及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肢解發包”、“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違法分、轉包
“肢解發包”顧名思義,是指本應由承包人獨自完成或依法轉包的建筑工程項目,各方為了達到最大化盈利的目的,承包人將應當由其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個部分,發包給不同承包單位的行為。“違法分包、轉包”通常是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完合同后將工程轉包給他人的情形,而且往往中間還會轉包多手并且層層壓價,導致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大削減,極易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下降,進而引發工程質量隱患或質量事故。
【風險】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有權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人可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
【對策】在招標環節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強調承包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約定施工承包單位對承包合同范圍內的施工安全及工程質量負責,明確相應的違約責任;
發包人不定期對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預算員、倉庫等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并對施工項目質量、安全生產情況等進行巡查、暗訪。
“簽訂黑白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
1、工程范圍方面:中標后通過補充協議增加或減少工程范圍,以達到施工人提高利潤的目的。但施工過程中,因發包人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進行的變更,一般不屬于違法違規情形。
2、建設工期方面:競標人先以短工期競標,中標后逾期竣工,再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來變更工期。
3、工程質量方面:中標后,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以降低工程質量,比較常見表現如: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時,施工人為自身利益而降低工程質量;又或者招標人故意提高工程質量的招標要求,待特定人中標后,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降低工程質量要求。
4、工程價款方面:變更價款通常由發包人主導,方式也是多種多樣,比如:直接讓利型,中標后由發包人直接降低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的工程價款;高價購買型,中標人同意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其承建的房產、無償建設配套設施等。
【風險】按中標合同履行,背離的內容無效;如造成違約的,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策】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盡量與招標文件保持一致;
如果確需要變更,要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定的變更事由,如物價暴漲、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客觀情形,并符合相關變更程序。
通過本文的簡述,希望各位對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違法違規情形有所認識。總之,這些情形大多是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或者背離了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確定的合同實質性內容。究其目的,通常是為了規避施工資質及監管,排除其他競標人能夠中標或者將重要條款變更為對己方有利,而且在借證、違法分包、轉包情形中,招標中標人多是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其他不正當關系。這些違法違規情形無疑對正常的招標投標及建設工程活動造成了重大的影響,應當被制止并嚴懲。
隨著我國建筑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違法違規情形將對保護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行業發展、保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