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親愛的女孩
文\張戈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成都分所律師
十月卷首語,聊一些已經“過時”的熱點案件。
鮑毓明和李星星的事件,在疫情期間引爆了微博,不過這件事的戲劇化反轉并不是什么都沒留下,在事件迅速發酵的那段時間里,至少引起了群眾集體對于某些單身男性以收養關系為外衣,對女童實施性侵這一類事件的關注和反思,甚至《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也被重新審視閱讀,讓我們對于女性的權益保護,特別是未成年女性的保護有了新的思考。于是有人踏浪而來,在社會熱點的推波助瀾中提出了“要進一步限制單身男性領養女童”的觀點。
我們不妨來看看現在已經有哪些限制措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有正當的收養目的。而且在孤兒和殘疾兒童時,條件還多有放寬。
可以看出,在制定相關限制條件的法律條文時,法律更傾向保護的還是那部分流離失所的兒童能得到合理關愛這部分法益。如果我們現在調整法條,就意味著我們在權衡“是讓更多孤兒得到關愛還是讓更多女孩免受侵害”這兩個利益之間,選擇了后者。
當然,進一步施加限制措施以更好地保護女孩的權益當然是一件好事。可是如果我們在已有的嚴格措施上,進一步加強限制的力度,理由僅僅是因為我們發現有一些女孩可能在這個過程中被性侵,那我們是不是也要因為有一些男童也極有可能被性侵而限制單身男性領養男童?單身人士最好還是不要領養孩子了——可他們明明是最有意愿的群體。看起來加強了對一部分小群體的限制,可它透露出來的信息卻是滿滿的不信任和歧視。法律不該是這樣的。
我們保護那些可憐的孩子,因為他們已經被所謂的家人拋棄,不該再承受更大的傷害。可我們拯救幫助他們的方式絕不是對另一部分人的善意進行壓抑,而是對惡意進行規制。比如在領養之后加強事后的監管措施,或者以更嚴厲的懲罰手段威懾某些不法分子的行為。我知道我們一定會承擔一部分“還會有女孩受傷害”的風險,可我們要做的,應該竭盡所能降低這部分風險,而不是剝奪善意和一部分兒童接受善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