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文\于貝貝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計五章三十八條,分為總則、運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明確各方責任義務
《規定》根據《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在線旅游業的實際情形,針對近些年來在線旅游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者都明確設定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這些規范、責任、義務,從在線旅游經營的應急預案、網絡安全、內容審查、資質核驗、信息發布、正當評價、信息收集、公平交易、行政監管、協作治理、應急救助等方面,進行了制度安排,是在線旅游業各方主體的行為指引、行為規范、擔責依據。
對照上位法來看,《規定》的許多規范、責任、義務都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重申、細化、具體化。例如,第八條有關內容審核的要求,第九條有關網絡安全的要求,第十條有關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要求,第十八條有關不得為不合理低價游提供交易機會的規定等,都是相關法律要求的重申。
有些規范、責任、義務,是根據在線旅游業的實際,根據上位法的精神創設的。例如第十四條第二款“在線旅游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產品代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游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境外旅游過程中,一旦出現意外事件,如果旅游者沒有向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在線旅游經營者、駐外使領館、國內相關地方政府等,就無法及時聯系到境外遇險人員的親屬、朋友,無法及時妥善處理險情。對此,在立法過程中,總結境外旅游處理突發事件的經驗,聽取境外旅游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后,將“旅游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作為一條運行規范予以明確。
二、在線旅游經營者需重點關注的內容
從文字上看,《規定》的內容不多,實質性內容也就37條。但是,如果認真閱讀的話,《規定》的內容還是很豐富的,需要在線旅游經營者認真學習、認真對待。
例如《規定》的第十一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不同類型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不同的資質。就飯店而言,其提供餐飲服務應當具有《食品安全許可證》;其作為公共場所,應當具有《衛生許可證》;如提供娛樂服務,還應當具有《娛樂經營許可證》;提供住宿服務,還應當具有《消防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等。
如《規定》第十二條有關不得虛假宣傳的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在從事宣傳時,對于何謂虛假宣傳,何謂真實、準確,應當根據《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來確定。
再如《規定》第二十二條:“平臺經營者發現以下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并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一)提供的旅游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二)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臺內經營者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四)出現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對于旅游產品或服務是否存在缺陷,缺陷是否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服務有哪些?等等,這些信息、這些規定,都需要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學習。而且,隨著形勢的發展,前述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標準,可能還會變化、調整。
對于這些要求,作為在線旅游經營者,都需要認真學習、及時學習。我的建議是,面對數量眾多、類型多樣、法律關系如此復雜的法律環境,在線旅游經營者要做到合規經營、合法經營,僅靠自己學習、業余時間學習是遠遠不夠的。
建議有條件的企業聘用專業性的律師或者律師團隊,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幫助企業做到合規、合法經營。
三、確保《規定》的立法目的落實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規章的生命也在于執行。要確保《規定》的立法目的落實,需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嚴格執法。
嚴格執法的前提是精通《規定》的原則、理念與精神,準確把握《規定》中各條規范的涵義與內容;遵循《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熟悉《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求、行政行為的證據標準等知識,有效應對當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了解市場監管、網信、國家安全等部門的常用法律法規,了解相關部門的職責,依法及時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進行移送。落實上述要求,需要執法人員認真學習,努力學習,不斷學習。
對于《規定》的實施,還需要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從《規定》賦予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職責來看,包括行政檢查、行政指導、行政處罰等。但是,要履行上述職責,限于《規定》自身的地位、立法機關的權限,《規定》賦予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有限。
要履行前述職責,不僅需要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積極履行,還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如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的配合、支持。
四、旅游者應履行的義務
旅游和一般的有形商品、物品不同,需要旅游者的親身參與,需要旅游者的配合。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需要旅游者提供自身健康信息,如果是出境游,還需要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在旅游行程中,需要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遵循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規,遵循隨團領隊人員的安全提示,照顧其他團隊人員的感受;在出現突發事件后,要積極配合隨團領隊、當地政府共同應對,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對此,《規定》在相關條款中對旅游者的義務,也根據上位法、旅游業的實際,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例如,第二十九條:“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一)在旅游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二)未按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三)不聽從在線旅游經營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出現人身財產損害的;(四)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作為旅游者,也應當了解、學習、熟悉《規定》的相關內容。惟有在線旅游經營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旅游者等主體共同努力,才能讓旅途更安心、旅游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