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響警鐘的可憐人與難言的苦難
文\張戈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成都分所律師
十一月卷首語聊一聊關注度極高的方某洋案。
人生有七苦:生、老、病、死、愛別離、怨憎會、求不得。如今打開微博熱搜,前五十條里有7-8條都是關于“女性無法生育被虐待致死”的相關新聞。方某洋案中,對受害者的家人來說,這無疑是個致命打擊,“出嫁前人還好好的,只是反應有點慢,可是身體從來沒有什么毛病……”;對于施暴者來說,他們一直在渴求家庭新成員而無法求得的痛苦之中;對于這個因繁衍而結合的新家庭而言,只能看到怨憎會的苦澀。這樣的悲劇讓人扼腕嘆息,可是一審法院對于施暴者的畸輕判罰才是引爆社會輿論憤怒的原因。
旁觀者不能理解為什么同樣的施暴行為,同樣的傷害結果,只是因為罪名的不同,在刑罰上能產生如此大的差異。
原因主要有兩個:一來是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是不同的。虐待罪并不以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為目的,而只是企圖折磨他人精神、肉體,對于他人受傷的結果,主觀上是過失而非故意;但是故意傷害罪是直接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直接目的,對于他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是故意,這種主觀惡性的差別直接導致了二者刑罰的不同;另一個原因在于,虐待罪的主體限定在了“家庭成員”之間,而故意傷害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這里也體現了我國的一個立法傾向——對于家庭矛盾、家庭關系的處理,我國的立法是非常謹慎的,因為家庭是社會的主要構成要素,社會的穩定需要家庭穩定作為支撐,而家庭之間的矛盾外人是很難判斷清楚的,正如老話“清官難斷家務事”,因此在處理家庭矛盾的法律問題上,法律的傾向是小心的。這兩個因素的共同作用,導致了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在處罰上的具有根本區別。
婚姻從來都不是為了繁衍而進行的性交易,婚姻應該是基于自由、平等之上的愛和責任的結合。方某洋還患有智力障礙,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理應被給予更多關愛,可是張家卻因為花了彩禮錢卻換不來孩子而對方某洋施暴,這無疑是把女性的生育能力明碼標價,他們想要的是生育機器,而不是一個新的家庭成員。
方某洋不幸成為了封建落后,卻又改變乏力的觀念的犧牲品。警鐘在此刻敲響,而人生七苦卻盡顯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