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亮點
文\周錦銘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著作權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剛好十年。十年間,科技的飛躍發展,為作品傳播和文化產業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著作權法的修改是滿足現實的需要,也是對司法實踐成果的吸收。著作權法修改后共6章,67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結合實踐,筆者認為著作權法修改,有以下八大亮點,作如下簡要解讀。
一、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定賠償上限提高到500萬,明確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為500元
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著作權法中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意味著,在知識產權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較為全面的建立起來了。
這一規定與《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一脈相承,與《商標法》第63條、《專利法》第71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基本一致?,F階段,知識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比例不高,知識產權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占比較大。
那么,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著作權案件中應當如何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侵權責任編)》(P191-201)的理解,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仍要堅持“以補償救濟為原則,以懲罰性賠償為補充”。懲罰性賠償是高壓線,防止司法不當干預市場經濟活動。司法實踐中,應當在當事人主張適用的前提下,根據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構成要件進行適用、論證。
同時,此次將著作權法定賠償上限提高到500萬,對著作權侵權案件適用酌定賠償、法定賠償提供了新動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賠償限額提升后,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給上的競爭,使得當事人或法院怠于精細化的處理案件,徑行適用法定賠償。
此外,“橫空出世”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為五百元也引人矚目。這一規定在此前的一審、二審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涉及,作出著作權侵權賠償下限規定,彰顯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加大懲治,利于遏制現階段圖片、字體等類型糾紛頻發但賠償金額少的侵權現象,推動社會形成尊重版權,尊重創新創造的氛圍。
二、規定視聽作品,將類電作品改為視聽作品
“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及其他視聽作品”、“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在這次著作權法修改中,統一改稱為視聽作品。這種變化反映了產業界迅速發展對著作權帶來的挑戰,比如近些年興起并且已經發展成數千億市場規模的網絡游戲,網絡游戲直播如何定性、網絡游戲畫面如何定性等;再比如,音樂噴泉、燈光秀、煙花秀等如何歸類定性。這些問題的出現,催生了視聽作品的立法。
但是,關于視聽作品的定義及構成要件沒有作出規定。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與視聽作品之間區別是什么?目前還沒有答案。對該問題的解決還需要實踐中具體案例裁判出可操作的要點,逐漸形成共識。同時,要防止視聽作品作為單獨客體類型后的泛化適用,判斷時應當在符合作品要件的前提下,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
三、對廣播權進行合理擴張
第十條第十一項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二項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修改,回應了當前較為突出的網絡直播著作權侵權問題,以后網絡主播未經許可翻唱、掛播他人作品,將落入權利人廣播權的規制范圍。法院進行審理網絡直播、掛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將不再用原來的兜底條款予以救濟,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銜接將更嚴密,法律適用也更為清晰明確。
四、修改作品定義,作品客體類型開放
著作權法此次修改,對作品定義和作品類型作了修改。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樣是作品。
對作品定義的修改,這應當是著作權法修改中最為根基的問題,也是源頭問題。作品的定義雖然采用的是概括式概念描述的方法,但并未封閉,對作品的把握依然是判斷作品的要件,即是不是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有沒有獨創性,能不能以一定形式表現。摒棄了原來實際上并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兜底規定。這將為司法實踐騰出可適用的空間,貫徹知識產權法定主義的原則。
五、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法修改對合作作品的規定汲取了《著作權條例》的規定,并對公報案例的裁判要點予以采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修改規定為“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span>
合作作品突出強調有共同創作的主觀意圖,創作者有實質性的創作行為,如果僅僅是對原作品做一些簡單的輔助性工作,不能認定為參與創作,不能認定為合作作者。這樣規定,一方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協商約定的從其約定;無法協商約定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妨礙作品的正常傳播,所得收益歸所有的合作作者。這樣既保障了作者的經濟收益,又不妨礙作品的正常傳播流通。
六、規定演員職務表演權利歸屬
著作權法修改增加了演員職務表演,即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相較于演出單位,演員一般較為弱勢,從立法上對演員的權利予以強化。突出表演者的表演作品的人身屬性。同時,明確演員除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權利外,其他權利也可以進行約定,并非職務表演當然歸演出單位享有。盡管立法上做了有利于保障演員權益的傾斜,但站在演員或演出單位的不同立場,對權利的維護,對風險的規避,答案截然不同,能否真正得到保障可能還有待實踐檢驗。
七、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規范管理,信息公開
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收取和轉付、管理費提取和使用、使用費未分配部分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新增的規定,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性上其屬于非營利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著作權的管理,收費標準以協商為主,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裁決或訴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需要加快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完善我國著作權許可交易的短板,同時,信息透明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八、凸顯對閱讀障礙者的關愛
著作權修法中,增加“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凸顯對殘障人士的關愛,體現著作權修法的人文關懷和溫暖。在2019年,上海市政協委員、協力律師事務所創始人游閩鍵律師領銜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幾位同事共同撰寫了《關于支持發展無障礙電影的建議》的政協委員提案,建議為視障人士觀看電影提供便利,作品類型僅僅限于文字作品遠遠不能滿足殘障人士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時,盲人這一主體限定過于嚴苛,生活中也存在不少其他類型視力障礙患者。
這次著作權法修改,將盲人改為閱讀障礙者,并且不再限制作品類型,讓閱讀障礙者能感知的方式使用作品,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很大的進步,讓殘障人士在立法上得到更多的關愛,有更多的機會享受到多姿多彩的文化,豐富內心精神文化。筆者也相信,立法的善良會帶動社會的善良,將來會有專業的機構為殘障人士服務,讓他們以他們能感知的方式感知到不同類別的作品。
結語
“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而是法學研究的對象;法律不應受裁判,而應是裁判的準則?!狈傻男薷牟⒎亲非笏腥说臐M意,追求所有人的滿意事實上也做不到。法律僅僅是平衡各方利益,知識產權法這一點尤為突出,知識產權案件背后反映的其實是利益之爭,是產業之爭。當下著作權法修改十年磨一劍,這把劍已經成品,如何解釋條文是所有著作權應用者的首要學習任務,在解釋中應用,在應用中完善。相信,隨著知識產權共同體的不懈努力,對著作權法核心概念、核心法條、核心條款會有逐步共識的理解,在解釋中推進著作權法理論和實踐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