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的適用
文\喻長城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律師
一、因受疫情影響而不能如約履行合同的責任能否減免
當前,我國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有效應對本次疫情,阻斷病毒傳播路徑,我國制定并實施了延長春節假期、采取隔離等相關管制政策,但疫情的爆發與管制措施的實施對我國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是涉及國際貿易的合同更將可能因為完不成訂單或延期交貨而被對方追究相應責任。但是,由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性,這些不能如約履行合同的責任能否免除或減輕呢?
通常來說,常見的民商事合同中一般會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免責,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若在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則因此導致合同不能及時或全面履行的當事人可嘗試以不可抗力為由尋求部分或全部免除相關責任。
二、本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作為一種突發的新型疾病,對于在 疫情發生前已經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其是無法事先預見的;而目前仍沒有明確的診療方法和有效阻斷傳播的方式,這對合同的 當事人來說,其又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觀事件;另外,再加上政府部門為遏制本次疫情蔓延而采取的管制措施,合同當事人也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因此,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應屬于不可抗力。
三、構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夠完全免責
如上所述,常見的民商事合同中一般會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因不可抗力所產生責任如何承擔的規定,所以,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則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按照約定處理,而如果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此處減免的責任一般僅限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相關責任,如延期交貨的相應違約責任,而無法擴大到質量瑕疵等違約責任,故即使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也并不代表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任何違約責任。另外,如果是在本次疫情發生前已經出現的違約情形或者本次疫情并不足以導致出現履約障礙而違約的情形,其并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四、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如何處理
雖然不可抗力事由可以使當事人減免相應責任,但是也并不代表當事人就能夠高枕無憂了,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打算以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減免責任的話,為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該方當事人還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當事人未盡到該等通知及減損義務,對方當事人仍可能向其主張相應的索賠。
五、如何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
(一)國際貿易:可以向當地貿促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2020年1月30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發布《“萬眾一心迎挑戰、眾志成城戰疫情”中國貿促會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與您同舟共濟度時艱》的通知(詳見鏈接: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256/2020/0130/1238885/content_1238885.htm),通知指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可以為因 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 企業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根據該通知,辦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如下:
1、辦理方式:
為了最大限度減少辦證大廳人員流動數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風險,保障企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開發了線上認證平臺http://www.rzccpit.com/,實現“不見面辦公”幫助企業線上辦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企業亦可通過QQ群、電話等方式與當地貿促會聯系辦理證書。
2、企業需要提交的佐證材料:
(1) 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
(2) 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
(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通知另附有: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咨詢、聯系電話:010-82217027/7035/7010;各?。ㄖ陛犑校⑹匈Q促會聯系方式參見鏈接(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及《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平臺申請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操作流程》。
2020年2月6日,全國工商聯聯絡部發布《關于民營企業根據需要申請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的提示》,就上述內容進行了重申,并附有全國工商聯聯絡部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許聰,010-58050738/18810439286)。
(二)國內貿易
相比較國際貿易來說,對于純粹的國內商事活動,有觀點認為可以不用取得類似證明,因為本次疫情屬于公眾皆知的客觀事件,而且諸如全國各省、市地方政府發布的關于要求企業復工時間推遲的通知等均公開可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所以,若國內商事活動各方涉及訴訟或仲裁,國內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不需要再要求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有關事實”的證明才能認定“有關事實”。但是,從嚴謹的角度來講,我們仍建議參與國內商事活動的企業,盡量收集相關證據,如從信息源頭的“第一手網站”下載保存政府頒布的相關通知、禁令等,以確保證據效力,尤其是被采取特別措施地區的企業或被個別要求停工的企業盡量做好證據保留工作,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出具證明。
面對疫情,眾志成城,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打贏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