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承諾書》到底該不該簽?
文\桂福林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最近,隨著一大波的復工潮,不少身邊的朋友問我,企業要求自己簽署一個《復工承諾書》才能正常復工,自己到底該不該簽?筆者今天就來分析一下《復工承諾書》涉及的一系列常見的法律問題。
目前大部分地區的企業復工實行的是備案制,但仍然還有些地區實行的是審批制,企業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經審批后方可復工,不少地區則將員工的個人承諾書作為必要的材料之一,此時如果《復工承諾書》中僅涉及員工的節假日去向、健康狀況和防疫相關措施等內容時,員工應當按照當地要求配合簽署相關承諾書。但是,有些企業為了免除自己的責任,在承諾書中排除員工的權利、免除企業的義務,員工應當仔細甄別相關條款。
一般的《復工承諾書》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與員工近期行程、個人及親屬身體狀況、接觸史、是否居家隔離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員工有義務也有責任如實上報,應當配合作出上述相關的承諾。很多企業也會問,如果員工為了復工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簽署承諾書,該怎么辦?畢竟企業不能像醫院一樣可以通過核酸檢測等手段來核實,只能依靠員工的自覺上報。其實,企業也無需擔心,員工故意隱瞞信息、瞞報等一經發現則可能會涉及治安處罰,嚴重的則會涉嫌刑事犯罪。建議企業在員工簽署上述相關承諾時,充分告知員工相關隔離措施及隱瞞信息、提供虛假信息的嚴重后果(如構成嚴重違紀等)。
其次,企業在復工前制定的防疫方案,員工應當配合作出相關承諾并實施,例如企業要求員工接受消毒、測量體溫、上班全程佩戴口罩、錯峰上下班、錯時就餐等等措施。
再次,類似“員工個人感染病毒,企業概不負責”等企業免除責任的條款,存在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這是因為,員工上班和上下班途中感染病毒的,雖然一般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企業仍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最后,關于企業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第一,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或者被認定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員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根據有效的員工手冊、企業規章制度等(如有)相關條款,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員工構成刑事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復工承諾書》該簽還是要簽,但是企業要求員工承擔的責任明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向企業提出異議。同時企業也要注意,員工承諾書中不合法的內容也沒有法律效力,企業不能指望一封員工承諾書而免除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