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僅針對女性嗎?
文\于潔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律師助理
【背景介紹】
2020年4月30日,一篇發表在“零星之火”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引發社會輿論關注。該篇文章曝出四川某中學男性教師梁某在長達10年的過程中,涉嫌對超過20名男同學實施過性侵害。其中,有的男同學在遭受性侵害的時候尚未成年,有的男同學則多次遭受到梁某的性侵害。此消息一出,輿論一篇嘩然,許多主流媒體也對這一事件進行了報道。
【律師觀點】
如果您有關注我們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微信官方公眾號,您可能會看到我曾經在微信公眾號上撰文寫過,廣西橫縣男教師鄧某涉嫌性侵幼女案以及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案的相關法律分析文章。在這些文章中我們已經討論過,性侵害的犯罪對象不僅僅是女性,男性同樣可以成為受害者。梁某事件就是這樣的一個例證。我相信大家在憤怒之余,都很想知道,如果上述事實查證屬實的話,那么梁某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處罰呢?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這個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男性是無法構成強奸罪的犯罪對象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男性實施了奸淫或者其他性侵害行為的,那么一般會視具體案件情節和被害男性是否已經年滿十四周歲,來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
第二,什么叫做強制猥褻罪呢?所謂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上,未滿十四周歲的人屬于兒童,因此,如果是針對年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實施猥褻行為的,如果要構成犯罪,還必須同時證明行為人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與暴力、脅迫相當的手段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的。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之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但尚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行為,造成未成年男性輕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相關規定的,依法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第三,行為人實施猥褻的對象如果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話,那么就無需證明其是否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是明知對方是兒童還仍然對對方實施猥褻行為的,就可能成立猥褻兒童罪,且量刑應當比照強制猥褻罪從重處罰。如果該行為導致兒童輕傷及以上后果的,該行為又符合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規定的,則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論處。
但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那么就可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目前新聞報道的內容來看,梁某是高中老師,目前已知的受害男生在受到侵犯也都已經年滿十四周歲,因此,如果梁某實施侵害的對象中沒有兒童的話,那么其就難以成立猥褻兒童罪。
而如果其要成立強制猥褻罪的話,還必須證明其采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與暴力、脅迫相當的手段實施猥褻。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梁某是具有老師身份的,學生對他是充分的尊重、尊敬、信任,甚至崇拜的,這一點在目前受害男生公開發表的文章中也有體現。即便時至今日,他們有的人還會尊稱梁某為梁老師,而且字里行間也都體現了當年對梁老師深深的崇敬之情。因此,如果梁某利用了這種身份優勢達到了壓制學生反抗的目的,從而實施猥褻行為的話,那么這一點就成為能否認定其構成強制猥褻罪的關鍵要素之一。
而事實上,此前就已經有學生對梁某提出過控告。根據網傳的一份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對梁某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的內容,該院認為梁某已經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但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又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從而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但是需要大家注意,該份《不起訴決定書》作出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該院已經確認了梁某確實實施了強制猥褻的犯罪行為,只是情節輕微,沒有必要對其提起公訴,才對其作出了酌定不起訴的決定。這絕對不意味著該院否認了梁某實施了強制猥褻的犯罪行為,而對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上述不起訴決定書還必須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話,可以自接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送達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仍然不服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然,被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述申訴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實際上是符合起訴條件的話,也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同時,鑒于目前又有多名受害男生出來發聲,直指梁某對他們都實施過強制猥褻行為的話,該些男生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行使控告權,要求公安機關對梁某涉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線索或犯罪事實進行立案偵查。
最后,如果梁某最終真的被以強制猥褻罪被定罪處罰的話,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意味著,人民法院在對梁某定罪處罰的同時,還可以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到五年之內從事和教師相關的職業。
而就在近日,又有受害男生再次發聲,表示即便直至今日,再想到這件事仍然感到惡心。我相信不僅被害男生會有這樣的想法,任何一位有良知的公眾可能都會有同樣的感受。要知道,性侵害類犯罪對于被害人最大的傷害可能不僅僅是在身體上,更重要的是這些行為對他們的心靈、心理所造成的巨大的傷痛。這些傷痛可能會伴隨他們的一生,甚至影響到他們的下一代、再下一代。特別是針對那些對未成年人甚至兒童實施的性犯罪,對于他們的人格養成也會產生難以磨滅的負面影響。
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性侵害類犯罪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而受害者也往往會在遭受到性侵犯后產生一種羞愧、難堪、懼怕等心理,難以說出這些事實,更難以提出控告。
最后律師想說,遭受性侵害,錯的絕對不是被害者,而是加害者。因此,無論什么時候,都請不要產生自責、自我懷疑,甚至是自我否定的想法。錯的不是受到傷害的人,錯的是那些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他們也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也許會覺得難以啟齒,也許會有莫名的羞恥感,我們絕對不逼迫每一個遭受性侵害的人都站出來自揭傷疤。而對于那些勇敢發聲的人,我們更要給予他們足夠的隱私和保護,也要給予他們支持和鼓勵。因為他們今天的勇敢,不僅僅是為了他們自己,不僅僅是為了給自己討個公道、討個說法,更加是為了讓那些可能的、潛在的被害者們,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不要遭受和他們一樣的痛苦。
請各位相信法律和正義,我們與你們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