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部分內容解析
文\劉帥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2020年5月22日,作為今年全國兩會重要內容,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草案“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00多個條文,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臺后,也同時意味著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全部將被替代。以下為《民法典》中的部分內容解析:
《民法典》總則篇:
1、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以免英雄流血又流汗。
《民法典》合同編:
1、“霸座”從違規缺德升至違法背約,明確旅客應當按照客票記載的座位號乘坐的合同義務。《民法典》規定“霸座”及“買短乘長”必須管。
2、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3、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民法典》人格權編:
1、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認定標準更加清晰,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具針對性。學校企業等單位需建立預防性騷擾機制。針對性騷擾問題,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這也意味著,機關、企業、學校如果沒有建立預防、制止性騷擾的機制,要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從而促使單位履行義務。
2、草案還首次對隱私進行了明確界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1、隱瞞嚴重疾病,婚姻可撤銷,廢除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婚姻雙方都有知情權,共同面對,我的婚姻我作主。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1、人格權包括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是我們的基本權利。人格權編單獨成編,是此次《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點之一。其中,人格權編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設置了專章,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2、侵權責任編規定,對于高空拋物,有關機關要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另外,物業公司也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進一步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能夠有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負起責任,及時檢查、維修、加固高樓外部設施,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裝能夠拍攝高空拋物墜物的攝像頭等設備,為有關部門及時調查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提供證據等。而有關機關介入調查后,往往能夠找出肇事者,這樣一來,“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案例就會大大減少。
《民法典》繼承編: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現實中,打印遺囑十分常見,但卻常常引發糾紛。對此,《民法典》草案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回應,對打印遺囑的效力作出界定,明確了打印遺囑必須具備的形式,填補了立法空白,適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