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告中涉及“港澳臺”地區的常見問題
文\丁樂意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助理
香港、澳門和臺灣是我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因其在我國的特殊地位,在廣告中常出現使用不當而被行政機關處罰的案例,本文主要通過對幾個問題的解答,帶大家預防行政處罰的風險。
一、臺灣/香港/澳門能否與其他國家并列使用?
案例:普陀區市監局出具的滬監管普處字(2019)第07201800475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大創(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因于廣告內容中將“韓國”、“中國”、“臺灣”、“香港”、“澳門”、“越南”等字樣并列使用,普陀區市監局認為其將港澳臺地區與其他國家并列的行為,造成了“臺灣”、“香港”、“澳門”為獨立國家的宣傳效果,違背了一個中國的政治原則,損害了國家的尊嚴和利益。普陀區市監局最終作出了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人民幣40萬元的處罰。
分析:一國兩制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香港、澳門作為我國的特別行政區,臺灣作為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據我國《廣告法》禁止廣告中存在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的情形的規定,在使用“臺灣/香港/澳門”的名稱時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臺灣/香港/澳門為獨立國家”的意思表示。而臺灣/香港/澳門與其他國家并列使用的行為正暗含其為獨立國家的意思,故我國并不允許該種使用方式。
二、能否在包裝上使用“原產國:臺灣/香港/澳門”的表述?
案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出具的滬工商檢處字〔2018〕第3202017100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因當事人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商品外包裝上印有“MADE IN TAIWAN原產國:臺灣”內容,最終被處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在上述案例中,“MADE IN TAIWAN”翻譯為“原產國:臺灣”的內容可理解為“臺灣為獨立的國家”,該等表述直接將“臺灣”定義為國家,正確的翻譯可以是“原產地:(中國)臺灣”或“原產國:中國”等。
請大家特別注意,若涉及進口產品的,對包裝內容進行翻譯的人員可能對我國《廣告法》及相關規定不夠熟悉或完全不了解,加上不同國家法律規定的差異,很可能出現與我國法律規定不符的情形。因此建議在翻譯完成后,由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對翻譯內容進行審核,確保產地等內容的表述合法合規。
三、能否使用港澳臺地區的旗幟進行宣傳?
案例:在(2019)第07201800475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大創(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在“臺灣”左側標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以此旗指代臺灣的行為同樣被認定為違背了一個中國的政治原則,損害了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我國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使用地理圖標或旗幟,但因“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屬于中華民國國旗而非臺灣地區的旗幟,故應避免在廣告宣傳或其他宣傳內容中使用該旗幟。關于香港、澳門地區旗幟的使用,仍應保證相關情境不存在可將其理解為獨立國家的意思表示。
四、使用的地圖能否不包含港澳臺地區?
案例:靜安區市監局出具的靜市監案處字〔2017〕第060201711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上海華與華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因在廣告中使用了未將我國領土表示完整、準確的地圖,靜安區市監局認為該行為導致上述廣告在發布過程中損害了我國的尊嚴及利益,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靜安區市監局最終作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沒收廣告費用、罰款人民幣100萬元的處罰。
分析:我國《廣告法》禁止廣告中存在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的情形,且根據《地圖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地圖不得包含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因此,保護國家領土完整是中國始終堅持并貫徹的原則之一,若廣告內容需要使用中國地圖的,應當保證使用的地圖中中國領土的完整,所以不僅僅是港澳臺地區,凡是中國領土范圍內的區域都應當在地圖上完整體現。
發布廣告往往伴隨著較大金額的廣告費用,若存在本文所述使用港澳臺地區的稱謂或方式不當導致違反《廣告法》的,除需承擔法律規定的20至100萬元的罰款外,還可能需要承擔廣告費用的損失,所以在發布廣告前一定要進行審核。若大家所在的單位有廣告發布需求的,可以參考本文對相應的廣告內容進行核實,但還是建議單位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核,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