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實施,其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有哪些區別?
文\劉帥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11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契稅法》在保持《契稅暫行條例》基本構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的基礎上,對征稅范圍、減免稅、退稅等進行了完善,更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及交易習慣,同時強化了個人信息的保護,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二者具體對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 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 定繳納契稅。 |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 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 納契稅。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 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 房屋買賣;(四) 房屋 贈與;(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 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 經營權的轉移。 |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 一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二 ) 土地使用權轉讓, 包括出售、 贈與、互換;( 三 ) 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 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 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 ( 入股 )、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 3—5%。 契稅的適用稅率,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并報財 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 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決定, 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 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 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 稅率。 |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為成交價格;(二) 土地 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 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 房屋交換, 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 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 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 一 )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 房屋買賣, 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二 )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 房屋價格的差額 ; ( 三 )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 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 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 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 正當理由的, 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法》 的規定。 |
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 3 條規定的稅率和 第 4 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 按照納稅義務發生 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 人民幣計算。 |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 計算。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 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免征;(三)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酌情準予減征 或者免征;(四)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 項目。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契稅:(一) 國家機 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 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 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 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 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 業生產;(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 房屋權屬;(五) 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 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 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國務院對居民住房 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 征或者減征契稅,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 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 征用,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 因不可抗力滅 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 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 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決定, 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 院備案。 |
第七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 房屋的用途, 不再屬于本條例第 6 條規定的減征、免征 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 或者有其他 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 應 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 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 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 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 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10 日內, 向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并在 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前申報繳納契稅。 |
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 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 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 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 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 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不動產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 房屋權屬登記。 |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 權屬轉 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 或者被解除的, 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 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 |
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 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 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 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 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 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 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 納稅人的個人信息, 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三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細則。 |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 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50 年 4 月 3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 同時廢止。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7 月 7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同時廢止。 |
對于老百姓來說買賣房子是頭等大事,而這種不動產的買賣就會遇到契稅,它事關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牽動著社會方方面面。熟悉二者區別,及時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內容,對我們大有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