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之罪
文\桂福林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一、案情簡介
近日有媒體報道,2020年8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蛟龍農貿市場內,一名新生兒被從旁邊酒店二樓窗口扔下。據周邊商戶介紹,孩子用垃圾袋裝著,沒穿衣服,沒剪臍帶。一名知情人稱,孩子父親自稱18歲,系金堂縣某職業學校的學生,孩子母親自稱19歲,系網吧營業員。目前,當地警方和婦聯已經介入。
每一個小天使都懷揣著對這個世界的善意和憧憬來到人間,棄嬰現象的發生,使無數的小天使就此夭折,讓他們對這個世界的憧憬停留在了襁褓中。
2020年5月26日,全國政協委員許洪玲建議父母持父母合格證上崗,引發了熱烈的討論。許洪玲建議,加強對“準父母”的教育培訓,從準備上崗的準父母抓起,讓準媽媽和準爸爸們有充分的“生”和“育”并重的思想準備。
父母“持證上崗”觀點看似有些無厘頭,但結合棄嬰現象則不難理解,該觀點強調,準媽媽和準爸爸不僅要有“生”的思想,也一定要有“育”的準備。那么棄嬰行為構成何罪,本文將進一步分析。
二、法律分析
(一)涉嫌遺棄罪
首先,我國《刑法》并未規定棄嬰罪,與棄嬰行為相關的是遺棄罪。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其次,遺棄罪有如下特征:
(1)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對上述對象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這里所規定的“負有扶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的對上述被扶養人在經濟、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
(3)一般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但該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故除平等權利之外,還應當具有侵犯被害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法益。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于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致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和幫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
根據法律規定,遺棄行為是故意行為,且必須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關于這里所規定的“情節惡劣”如何理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列舉了一些常見的情形: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注意,在生活中常見的夫妻雙方離婚后,無撫養權的一方拒絕撫養和支付撫養費的,因達不到上述情節惡劣的程度,一般不構成遺棄罪,此時有撫養權的一方可向無撫養權的一方主張支付撫養費。但是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撫養且情節惡劣的,則可能涉嫌遺棄罪。
(二)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因無力承擔養育成本及醫療費用,將嬰兒遺棄于熱鬧的街區、婦幼保健院門口等地的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構成遺棄罪。將嬰兒遺棄于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可能導致嬰兒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該行為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而非遺棄罪。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說,行為人將嬰兒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行為人應當預見嬰兒可能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但是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構成間接故意。
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從主觀方面來說均屬于故意犯罪,因此將嬰兒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三、結語
從相關報道可以看出,成都雙流區棄嬰案中,遺棄人將嬰兒從酒店二樓窗口扔下。筆者認為,該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未遂,案件具體結果如何,將等待相關部門的調查。
遺棄行為一旦發生將會給嬰兒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甚至重傷或者死亡,即使嬰兒被救回,在遺棄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孩子也將失去父母的陪伴。所以回頭再看全國政協委員許洪玲的建議,父母持“父母合格證”上崗也有了些許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