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侵權,誰來擔責?
文\焦自檬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近年來,隨著居民飼養寵物數量的不斷增長,不文明、不規范的養犬行為帶來的問題明顯增加,寵物狗致人損害的事件屢屢發生。
動物致害責任是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下面列舉不同情形下的寵物侵權案例。
一、遛狗未栓繩,不守規定負全責
白某在小區花園散步時,遇到何某正在溜未拴繩的狗,白某被哈士奇咬傷腿。隨后白某到醫院就診,接種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因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白某將何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以及《哈爾濱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被告何某攜帶外出哈士奇未栓繩。
此外,哈士奇屬中型犬,飼養人本應有負有很高的注意義務。最終,法院判決由何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禁養犬驚嚇路人致骨折,間接致害亦擔責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田某家的松獅犬突然向其撲來。朱某受到驚嚇,在后退過程中摔倒并造成骨折。事后雙方報警,但未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田某認為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溫順,在事發時與朱某也有一定的距離,自己不存在過錯。隨后朱某訴至法院要求田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犬只致人損害的方式具有多樣性,并非只有與人身體有直接接觸的撕咬、抓撓等行為,犬只靠近陌生人進行吠、嗅等行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發生身心損害的后果。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哈爾濱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法院認為,事發時被告牽領的犬只為松獅犬,該犬只明顯屬于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被告田某作為該禁止飼養犬只的管理人或飼養人,對該犬只造成原告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踢踹狗反被咬,挑逗寵物自擔責
吳某將自家狗拴在門口飼養。鄰居張某路過被吳某飼養的狗咬傷,遂報警要求吳某賠償。吳某認為自家狗性情溫順,是張某的過激舉動導致了事故發生。根據民警調出的監控記錄顯示,張某第一次經過狗身邊時,狗并沒有動作,隨后張某折返將手中類似可樂罐的物體向狗擲去,并反復踢踹狗二次,第三次時狗只猛撲咬住張某的腿,導致張某受傷。二人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將犬只圈養在自家私人區域內并束有狗繩,已盡到了相應的防范義務,張某主動挑釁,數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疇。張某明知有遭受該寵物犬咬傷的風險,卻依然冒險行事,損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張某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最終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動物致害責任的抗辯事由有以下幾點:
1、受害人過錯,如果動物造成損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或減輕民事責任。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應當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存在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寵物侵權時,應當免除、減輕名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1.寵物飼養人嚴格遵守規定約束自身行為,自覺遵守《哈爾濱市養犬管理規定》的要求,去公安機關對寵物進行登記;
2.被侵權人遇到不法侵害行為時應當注意及時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被侵權人遭遇寵物侵害后建議第一時間報警,調取附近監控視頻,或用手機拍攝飼養人寵物、本人傷情、事發現場等,確認飼養人身份信息,并在受傷后及時就醫。
社會公眾在遇到流浪動物或違規飼養的寵物時不要故意挑逗,尤其是兒童的監護人,要注意保護好孩子,盡量遠離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