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戴俊豪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隨著網絡的發展與普及,民眾得以在網上發表自己言論的平臺也越來越多,線上的溝通取代了線下的溝通,有的人在現實中是一名“社恐”患者,而到了網絡上卻搖身一變變為頂級演說家,金句、吐槽更是一刻不停。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便是:在網絡上說話沒人知道你是誰,而正是因為這樣,越來越多的人借助網絡平臺到處辱罵、批判、攻擊他人。近幾年這種情況非但沒有好轉,反而愈演愈烈,更有甚者開始編造各種不實的信息,通過造謠的方式去詆毀、侮辱他人。其中較為轟動的一件事便是“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
事情發生在2020年7月7日,吳某在小區樓下快遞站取快遞時,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視頻,隨后郎某與朋友何某通過編造聊天內容的方式,將吳某塑造成一位不甘寂寞“出軌快遞小哥的少婦”,之后將偽造的聊天內容截圖發至微信群。謠言通過不斷轉發,在互聯網上逐漸發酵,吳某也被網友稱為“現代潘金蓮”。越來越多的人看到偽造的聊天記錄后通過各種途徑詢問以及謾罵吳某,吳某也因社會影響惡劣的原因被公司開除,之后吳某還被診斷為抑郁癥。吳某最終選擇了報警。
2020年8月13日郎某與何某二人分別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2020年10月26日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與何某的刑事責任。
2021年4月30日,郎某與何某被法院認定為犯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該案件告訴我們,在網絡上造謠其實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責任的輕重與案件造成的后果有著重要聯系,在網絡上造謠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更甚者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留下案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網絡造謠者需要對被造謠者進行公開的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上述案件中,造謠者也是先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在信息網絡上“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同一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
該案中吳某通過刑事自訴的方式最終成功追究了二人的刑事責任。綜上,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的發言也是需要慎重再慎重的,而惡意編造謠言詆毀他人的行為也是絕對不可取的,這樣只會引火燒身。而作為旁觀者,我們也必須保持清醒與冷靜,不能人云亦云,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如果我們不幸成為了被造謠者,我們也應當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護自己的名譽,去得到自己應有的賠償與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