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馬洪杰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寒暑假是“熊孩子出沒的高發期”,經過一學期的管束,終于有時間在外面玩了,小伙伴們湊在一起就容易“出事”,那么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損失是否需要賠償又如何賠償呢?
案例背景
2020年春節,張某鄰居李某的兒子開著一輛新買的奔馳轎車從城里回到老家過年,把車停在家門口的村道上。張某家十二歲的幼童張小某看到這輛轎車便跑了過去,一邊看一邊摸。他拿著一個彈弓,將彈弓手柄按在車身上劃了幾下。李某在遠處看到后,大聲斥責喊道:“小孩,你別亂劃,劃壞了你家就得賠錢。”張小某白了李某一眼,拿著彈弓便走了。李某見小孩走遠了,也沒在意,就回到家里吃午飯去了。
晚上李某兒子要開車回城里,他走到車跟前一看便傻了眼。車門被人用硬東西給劃了,黑亮的車門上有幾條深見鈑金的劃痕,像是白凈的臉被人劃出了幾條傷疤,顯得特別難看。李某調出家門口的監控攝像,發現張小某在受到斥責之后,便去找了幾塊尖銳的石頭,返回到李某兒子的車前,用力在車上劃了幾條傷痕,以示報復。經過4S店鑒定,車損金額50000元,張某帶著兒子張小某來李某家道歉并賠償了損失。
經過這件事,張小某被張某狠狠修理了一頓,張小某非但沒有接受教訓,反而認為這一切都是李某告狀造成的,一定找個機會教訓下李某。有天張小某無事四處逛蕩,發現李某家旁邊有個柴垛堆,張小某一想機會來了,就回家取了個裝滿汽油的玻璃瓶和打火機把柴垛堆點著了。冬季干燥風大,很快就引燃了李某家的房子。當消防隊趕來的時候,李某家的房子已經燒得只剩下幾面黑黑的墻壁。
經技術偵察勘察現場,警察在柴垛附近發現了一串小孩的腳印。經過對比,這串腳印正是張小某的。經過消防人員的進一步勘查,現場發現了一個引火的油瓶,油瓶上留下的指紋也是張小某的。經過警察的耐心詢問,張小某坦白了一切,這次火災給李某家造成直接損失35萬元。
律師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span>
本案中的張小某實施該行為時未滿十四周歲,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span>
因此,如果張小某有財產需要用張小某的財產賠償李某的損失,如果張小某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賠償李某損失,則需要由張小某的監護人張某來賠償。
很多人認為“頑皮”是孩子的天性,但作為家長一定要掌握好這個度,不能以“他還是一個孩子啊”作為孩子犯錯的借口,應時刻加強對孩子的行為規范的教育,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否則,刑事責任可能避免,但民事責任難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