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歷銘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辦公軟件是打工人日常生活中的剛需,但由于正版辦公軟件使用費較高,很多公司與個人選擇了下載使用盜版軟件,導致大量的盜版軟件商魚貫而出,形成了一種軟件著作權被大范圍侵害的亂象。
近年來,隨著著作權日益得到重視,正版軟件商們也紛紛開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微軟訴大亞軟件侵權案”、“斯維爾公司訴天正公司軟件侵權案”等。
就軟件著作權具體而言,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到底包含什么?使用盜版軟件是否構成侵權呢?本文將進行具體分析。
一、軟件著作權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計算機軟件的作者享有《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人的所有權益,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等,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著作財產權并獲得相應的報酬(詳見《著作權法》第十條)。
二、使用人應當如何獲得軟件使用權或部分軟件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規定,除著作權法的特殊規定以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轉讓部分著作權的也應當訂立合同,換而言之,無論是使用還是轉讓,相對方都應當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同意并訂立書面的合同。
三、未經授權、許可或轉讓,使用他人計算機軟件是否構成侵權?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構成侵權行為;軟件復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仍然構成侵權行為,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如果他人未經授權或超許可范圍,公司或個人將該軟件用于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將其作為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具的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軟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并非所有的使用行為必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三十條規定,如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也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四、合法使用、抵制盜版
綜上,除法律規定無需授權的使用行為外,如軟件復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雖然法律規定善意使用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也分配給善意使用者對自己“善意”承擔舉證責任,如使用者無法證明,仍然要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盜版軟件雖然便宜好用,但是其所侵害的是軟件著作權人嘔心瀝血的智慧成果,同時在使用盜版軟件時也會承擔著巨額的懲罰和賠償的風險,因此提醒大家,抵制盜版,尊重他人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