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成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案例:甲的朋友是保險推銷員,主動聯系甲詢問是否為其孩子購買一份人身保險,并簡要講述了該保險的種種好處,甲聽后沒有多想便簽署了《保險合同》。其中《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甲分期支付保險費用,期限為20年,截至今年甲已繳費7年時間。現甲因給孩子購買人身保險寓意不好,欲單方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退費。
01、甲是否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退還全部保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投保人對于簽署的《保險合同》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外,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而保險人只有在本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其中“本法另有規定”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由此我們可以得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后,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而不是退還投保人支付的全部保險費用,具體的現金價值需要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計算。那么什么是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呢?所謂現金價值,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具體來說,隨著人們年齡的增長、壓力的增加,身體素質會逐漸下降,面臨的疾病風險也會不斷增加,因此年齡越高的人,所繳納的費用也就相應越高。
考慮到人們年老時的收入不足以支付相對應的高額保險費用,故保險公司采用“均衡保費”的方式,將投保人應當支付的全部保險費用均攤到每一個交費期,這樣可以減輕人們年老時因繳納保險而帶來的經濟壓力,從而推進保險業務的成交量。也就是說,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輕時所支付的保險費用是多于被保險人在這個年齡應當支付的保險費用,故此處多出來的保險費用即為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此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內提前解除合同的,其多支付的部分作為現金價值應當予以退還。
02、何種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退還投保人支出的全部保險費用呢?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于猶豫期的規定:“(一)“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二)投保單或保險條款中應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展業時以及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送保單時,應對猶豫期內的權利進行說明。(三)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并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保險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費用扣除應當符合《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享有在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10日內的猶豫期,此期限內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后應當退還全部保費。除了上述情形之外,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主張保險人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此,律師提示大家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保險時需要謹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