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送我們的法律禮物
文\張戈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成都分所律師
3月的卷首語主題抹不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其實“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是一個貨真價實的“國際節日”,這個概念最早是由一家非盈利組織“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在1983年確定的,宗旨就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并且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鏡頭轉向我國,自從1991年央視315晚會以來,每年都會曝光大量消費者關注的質量問題,深度揭露消費環境存在的問題,目的是為了促使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企業認識到自己存在的不足,315晚會對國人生活水準的提高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今年3月15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臺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在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第31屆“3·15”晚會現場正式發布。可以說是給消費者們送上了一份大禮。
這份“大禮”獨具我國特色,主要聚焦在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上。比方說,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于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辦法》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針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辦法》嚴格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比較打動筆者的是第十六條“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與第十八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在服務期間內,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肉眼可見,這份“大禮”的出臺將為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