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還在發“葛優躺”表情包斗圖嗎?侵權了!
文\賈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
葛優在《我愛我家》中的“葛優癱”大家都不陌生。某環境藝術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發表標題為“從‘京癱’到‘津癱’,濱河灣教你如何‘癱’!”的文章,文章中使用 4 幅《我愛我家》劇集中“季春生”躺在沙發上劇照的截圖,并將截圖與其他圖片拼圖編輯11幅次,同時配有文字內容,因此被葛優訴至法庭。
該案一審法院判決:一、該環境藝術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現代工程設計集團”首頁持續十日登載致歉聲明,向葛優賠禮道歉;二、該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某環境藝術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上訴。
據統計自2017年起,葛優除了起訴上述案件中的某環境藝術公司之外,共提起了176起關于“葛優躺”“葛優癱”的肖像權侵權訴訟,并且全部勝訴。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使用明星或者他人的肖像作為表情包、P圖惡搞、AI換臉或用于廣告、裝飾,豈不知這些行為在無形中都涉嫌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那么,什么行為構成侵犯肖像權?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又有哪些呢?
一、侵犯肖像權是不以“營利”為必要條件的
《民法典》實施前,《民法通則》規定侵犯肖像權需要以侵權人有“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部分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以惡意損害或者惡作劇的形式出現,往往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難以認定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具有營利性。
因此,《民法典》刪除“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要素,避免肖像權保護范圍的不當縮小,為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例如,攝影愛好者街拍人物照片并將照片上傳至個人微博、朋友圈、短視頻網站等社交媒體。雖然難以認定其有營利之目的,但未經他人同意仍有可能構成肖像權侵權。
二、AI換臉、P圖惡搞構成侵權
《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規定,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
隨著AI換臉、PhotoShop美圖軟件、視頻處理應用等技術的發展,有人非法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并在此基礎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難以識別的表情包、圖片、視頻等進行廣告宣傳,吸引流量牟利。還有甚至偽造他人肖像,通過摳圖換臉等方式進行侮辱、誹謗、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以上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都可能構成侵權。
三、擅自使用肖像作品構成侵權
肖像作品是指以人物肖像為素材經智力創造形成的成果,該作品就屬于肖像權與著作權的共同載體。
《民法典》第1019條第2款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據此,著作權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作品也會構成侵權。
例如,李某去影樓拍攝個人寫真照片,雖然此處默認影樓使用其肖像進行創作,但并不代表授權影樓可以隨意使用該組寫真照片。影樓擅自將照片對外用于廣告宣傳、招攬客戶都會損害李某權益,構成侵害李某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