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合法討債?
文\陳艷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律師
民間借貸是民事糾紛中最常見的一種糾紛,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但近日,四川樂山發生的事情對債權人如何合法索要欠款敲響了警鐘。
9年前,楊秀文夫婦借給蘇仲良30余萬元,但未能按期如數收回,楊秀文與委托的第三人王某上門收債。經協商,雙方同意王某等人留在蘇家敦促和協商還款事宜。不料,第七天夜里,蘇仲良突然跳樓身亡。當時楊秀文、王某等3人雖被提請批捕,但檢察院認定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
然而,在蘇仲良跳樓身亡兩年后,原本無罪釋放的楊秀文等人再次被抓并批捕。經法院判決,認為楊秀文等人采用軟暴力等手段索取債務,犯尋釁滋事罪并分別獲刑。
原本是債權人為維護自己權利索要欠款,最后卻不僅欠款沒有收回,還因犯尋釁滋事罪獲刑,那么,債權人該如何通過合法途徑向債務人索要欠款呢?
律師說法
首先,債權人向債務人借款時,雙方應當簽署借據、欠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據。到期債務人未歸還借款,債權人應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還款,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將喪失勝訴權。
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另外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債務人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如果債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其次,債權人催要欠款,最好采取法律手段,不要委托民間要賬公司,也不要委托“社會上的人”等自行要賬,法律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效的手段。因為在債權人自行要賬的過程中,很可能與債務人發生言語沖突或肢體沖突,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
當然即使自行要賬沒有任何肢體沖突的情況下,如若像案例中債權人入住債務人家中督促還款事宜,也很有可能發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軟暴力”行為,觸犯刑事犯罪。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民法典》首次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借款利率,實施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認定為非法債務。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因此,債權人如果對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進行催收,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催收非法債務罪。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債權人索要欠款,亦應采取合法方式,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效的途徑就是法律,希望每一個債權人都能通過合法途徑收回自己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