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座面包車“塞”26人,幼兒園司機、園長被刑拘
文\李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
近日,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公安機關對一起嚴重超員違法行為的涉事人員進行立案并移交檢察院提起訴訟。
2020年11月20日下午17時,黃某堅駕駛桂牌照的小型面包車搭載一車幼兒園學生,從靈山縣某幼兒園出發準備到三海街道獨嶺村委,當車輛沿著國道359線行駛至獨嶺村委路口時被路面執勤民警查獲。當時該車擠了滿滿的26人,而桂牌照小型面包車核載人數為8人,已經嚴重超載。被查問后得知該司機根本沒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證 (僅持有C1E證),其駕駛車輛亦未取得校車標牌,系“黑校車”。
經了解,黃某堅為該幼兒園的聘用司機。該幼兒園的負責人及園長均為伍某鋒(女) ,前者和后者為雇傭關系。客運汽車超載的事情時有發生,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但為何這起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甚至嚴重到涉案司機、幼兒園園長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刑事立案呢?
其實該起事件起因和經過遠沒有那么簡單。國務院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專門制定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同時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那么本事件當中,無論是駕駛人還是雇傭校車,都未達到上述任何一項要求,那么這樣一輛校車 開出去將會發生什么樣的危險可想而知。根據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 試行 )》規定,由于黃某堅實施了“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 100% 以上或者 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的行為,而伍某鋒作為幼兒園負責人涉嫌“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在道路 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均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因此靈山 縣公安機關決定對黃某堅和伍某鋒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2021年4月19日,案件已移交靈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
校車安全三令五申,也出臺了嚴格的規范要求,而威脅孩子生命安全的行為卻仍然屢禁不止。到底什么原因?這背后透露著行為人對法治的漠視,對生命的冷漠,對責任的棄之不顧。這樣的行為不僅不能被寬宥,更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