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未盡管理責任釀成惡果,或擔刑責!
文\賈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
2021 年 4 月 10 日,江蘇省高郵市卸甲鎮的武某在八橋鎮居港 1 號公路大橋正常駕駛三輪電動車行駛, 突然被三只未系牽引繩的惡犬追咬,致使其驚慌失措、失去控制,車輛發生側翻,最終導致其受傷.
4 月 22 日又一則讓人震驚又心痛的新聞爆出, 重慶奉節縣一名八歲的二年級學生小渤在去上學的 路上, 遭到一村民散養的三只惡犬的圍攻, 惡犬撕咬導致小渤頸部等身體多處受傷, 經 120 搶救無效后 死亡。
近期一連串的惡犬致人傷亡事件見諸報端,把長期存在的城市犬患問題再次凸顯到人們面前。
我們都知道,養狗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 尊重社會公德 , 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飼養貓、狗這樣的寵物 應當遵守最基本的社會公德,比如遛狗時應當栓繩,不得讓貓、狗隨地大小便,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 通行等等。如果狗將人咬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的是民事責任, 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狗咬人,除非狗主人能證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否則狗主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近期 發生的惡犬致人傷亡的新聞報道,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狗主人沒有盡到管理責任, 從而導致悲劇的發生,新聞事件中的狗主人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可能會涉嫌刑事責任。
下面我們梳理一下,如果發生狗咬人導致的傷亡事件,狗主人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一、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如果狗主人故意放狗或唆使狗去撕咬他人, 那就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 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當然, 如果狗主人主觀惡意較小, 受害人尚不構成輕傷以上的,一般也就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狗主人做罰款或行政拘 留處理。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 / 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如果狗主人不存在利用狗傷害他人的故意, 但是狗又確實咬傷甚至是咬死他人呢?那就要視情況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 要說明一點, 這兩個罪名都屬于過失犯罪, 如果狗主人不存在過失, 那就是意外事件, 狗 主人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了。但是狗主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證明狗突然的攻擊行為是意外。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 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 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標準主要是看傷亡人數, 一般來說,如果造成三人以上重傷的那就應當以危 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反之則宜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造成死亡,那就認定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知, 狗攻擊人導致的傷亡案件, 狗主人的刑責要分情況而定。我們常說: “狗 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但疏于管理也會引起禍端,養狗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進行,同時還 要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如果未能盡到對狗的管理責任,從而導致傷亡事件的發生,那么,狗主人將可 能會存在承擔刑事責任,面臨牢獄之災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