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尿急勒暈司機,危及公共安全不能姑息!
文\李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
近日,湖北襄陽附近的高速路上發(fā)生了這樣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一輛出租車在高速路上行駛過程中突然撞上高速護欄后起火。接到事故報警的交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處置傷員并向駕駛司機了 解情況。據(jù)駕駛司機講,他在搭載一名乘客的途中,乘客提出要上廁所,自己告訴他高速上不能隨便停車, 哪知乘客竟然用一條數(shù)據(jù)線將自己勒昏, 結果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護欄。目前車上人員暫無大礙,整個車輛卻被燒毀殆盡。
據(jù)悉,該起事故發(fā)生地點位于湖北襄陽的一段高速公路上,前后均沒有任何可以??康牡攸c。眾所周知,汽車在高速行使過程當中,不能違背交通規(guī)則緊急制動,否則極可能引發(fā)嚴重交通事故。這位乘客的行為雖然事出有因,但其行為顯然已給本人、駕駛司機,以及道路交通的參與者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現(xiàn)實的危險。
那么這位乘客的行為是否違法,又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法律分析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guī)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span>
同時《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 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薄霸撘庖娝Q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
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span>
本案當中的小型出租車雖然不屬于上述指導意見中所稱的公共交通工具,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小型出租車在高速行駛過程當中,駕駛司機不能受到任何干擾,否則很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更何況被一根繩子勒住脖子,而導致昏厥。可以說,這位乘客的行為惡劣,其很可能對司機本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如經司法鑒定,這位乘客或將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同時該行為發(fā)生于高速行駛在高速公路的交通工具內,如依當事人所述,已造成司機暈厥,方向盤失控,已經嚴重威脅到了司機駕駛以及道路交通其他參與者的安全,即與高速行進過程中的其他車輛因躲閃不及,而發(fā)生連續(xù)碰撞,造成更加嚴重的交通事故,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其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也就是說,具有同質性的且一經實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的行為,可以評價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則案例行為人即涉嫌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