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法律法規對職場媽媽的特殊保護嗎?
文\史霄明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就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調整生育政策等問題作出重磅部署。會議指出,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三孩政策”一出,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與議論,有人拍案稱贊,有人顧慮重重。
在如今倡導男女平等的時代里,女性除了承擔著孕育新生命的重要角色外,在社會分工中也同樣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女工程師、女程序員、女“騎手”等等,這些曾經女性少有從事的職業,在如今也屢見不鮮。對于職場女性而言,通常會顧慮懷孕生子是否會在工作中被“特殊對待”。作為勞動法律師,今天為您梳理國家法律法規給予職場媽媽的各項特殊保護,不論生一胎、二胎,還是三胎,在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一、求職保護
2019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醫保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九部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 其中明確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聘環節中,除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外,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女性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女性,不得詢問女性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如應聘女性遇有前述涉嫌就業性別歧視行為的,可撥打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熱線)、12338(婦女 維權公益服務熱線)或12351(中華全國總工會職工維權熱線)進行舉報投訴。
二、孕期保護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可知:
1、如果職場媽媽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可向用人單位申請并提供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由用人單位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但是,這絕不等同于用人單位可以僅因職場媽媽懷 孕就擅自變更其工作崗位,否則將存在被認定為違法調崗的風險。
2、職場媽媽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職場媽媽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產檢期間的工資。對于產檢時長,因個人孕期狀況會存在差異,在職場媽媽能夠提供檢查、診斷材料證明未出勤確實是進行產檢的,建議用人單位遵循前述規定,避免出現克扣勞動報酬的行為。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職場媽媽在孕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第三條規定的勞動禁忌內容。如職場媽媽在懷孕前的工作崗位涉及前述情況的,建議用人單位充分與其協商,簽訂崗位變更協議,以確保寶媽和胎兒的健康。
三、產期保護
1、職場媽媽有依法休產假的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除此之外,各省市相繼出臺規定,明確符合政策生育的情況下職場媽媽所享受的獎勵假天數,例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規定為三十天,廣東規定為八十天,湖南、山東規定為六十天等等。具體可 查詢所在省市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規定。
對于近日網民熱議的“三年產假提議”,看似讓寶媽有充分的照顧寶寶的時間,但實際上對寶媽而言是在長達數年間失去了工作的權利和機會,甚至造成和社會的脫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能否承擔如此長時間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是否直接導致其在招聘時有更具“傾向性”的選擇等等,如此這般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個人認為“三孩政策”絕非僅靠延長產假時間便可順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