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勞動者發生工傷,權益如何保障?
文\史霄明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
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中的一種重要模式,其“靈活性”是區別于全日制用工的顯著特征。那么,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權益如何保障呢?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形式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體現在以下方面:
1、不強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僅訂立口頭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4、勞資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決定終止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報酬結算周期不得超過十五天。
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人員工傷權益如何保障?
鑒于非全日制勞動者可與多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特性,為規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 維護勞動者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發生工傷后的各項權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于非全日 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 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 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 5-10 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 13 號) 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工傷保險是強制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險種,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及保護勞動者的工傷權益。因此,建議用人單位規范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發 生工傷后,非全日制勞動者亦可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反之,在非全日制勞動者發生工傷但用人單位未履行繳納工傷保險義務的情況下,需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非全日制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