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標志及其知識產權保護
文\計珊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助理
前言
8 月 8 日晚,第 32 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在日本東京順利閉幕。2022 年第 24 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也即將在中國北京拉開帷幕,北京再次向世界發(fā)出“北京歡迎你”的邀請。
而在歷屆奧運會中,觀眾們不但可以觀看到精彩激烈的比賽,還可以重溫許多經典的奧林匹克標志。這些奧林匹克標志不但為奧林匹克精神的傳播作出巨大貢獻,更成為國際奧委會和主辦城市籌集賽事資金的重要途徑之一,所以要重視對奧林匹克標志及其知識產權的保護。
那么隨著 2022 年北京冬奧會開幕時間臨近,冬奧會知識產權的保護日趨迫切和重要。本文將對奧林匹克標志及其知識產權保護進行研究。
一、“奧林匹克標志”范圍
“奧林匹克標志”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根據我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奧林匹克標志包括與奧林匹克相關的名稱、標志、徽記、格言、旗幟、會歌、吉祥物、火炬造型、口號等多種類型。
與奧林匹克相關的名稱包括:
1、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2、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
3、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
4、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組織結構的名稱及其簡稱。
與奧林匹克相關的標志、徽記包括:
1、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
2、奧林匹克徽記。
3、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標志、徽記。
4、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標志、徽記。
5、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組織機構的標志、徽記。
6、“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
與奧林匹克相關的格言、旗幟、會歌、吉祥物、火炬造型、口號主要包括:
1、奧林匹克格言。例如“更快、更高、更強”。
2、奧林匹克會歌、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會歌。
3、奧利匹克旗。
4、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火炬造型、口號。
二、“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主體
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主體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委會”)、主辦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例如“中國奧委會”)、主辦國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例如“北京冬奧申委”)、主辦國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例如“北京冬奧組委”)。
對上述主體各自享有的權利范圍主要由《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國際奧委會與主辦城市和主辦國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Host City Contract)共同確定。
01、國際奧委會享有對“奧林匹克財產”的所有權利
《奧林匹克憲章》第一章第 7 條提出了奧林匹克財產的概念。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財產所有權利的唯一擁有者,無論是現(xiàn)存的還是將來產生的任何形式。奧林匹克財產的范圍非常廣泛,具體到奧林匹克標識主要包括: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名稱、徽記、旗幟、格言、會歌、火焰火炬等。
02、主辦城市、主辦國奧委會、奧申委及奧組委享有的權利
主辦國奧委會、主辦國奧申委及主辦國奧組委在獲得國際奧委會的授權后可設計標志、徽記、吉祥物、“年份 + 城市”標志、火炬、會歌、口號等。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的規(guī)定: “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財產的唯一擁有者,即使這些財產現(xiàn)在不是國際奧委會的,以后也要轉讓給它?!?因此,上述標志涉及的所有權利應在該屆奧運會舉辦當年的 12 月 31 日以后無條件地轉讓給國際奧委會。
三、未經授權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法律責任01、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
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對北京冬奧組委提交的“北京 2022 年冬奧會會徽”等 14 件奧林匹克標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提交的“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等 18 項奧林匹克標志予以公告。
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上述奧林匹克標志將會侵犯權利人的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主要包括: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上或銷售、進口、出口上述商品;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廣告宣傳等商業(yè)活動中等。
例如,在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 2021 年 4 月 21 日發(fā)布的《2020 年度北京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知識產權領域執(zhí)法十大典型案例》中,通報了“雙奧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北京 2022 年冬奧會會徽’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雙奧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自設網站上發(fā)布含有北京 2022 年冬奧會會徽圖形標識的商業(yè)宣傳視頻等內容,侵犯了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對北京 2022 年冬奧會會徽所享有的專有權。
在 2021 年 7 月 19 日海關總署公布的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天津海關在對申報出口貨物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使用“奧林匹克五環(huán)”標志,并縫制有“OLYMPIA GO”字樣的貨物。經調查,該批貨物侵犯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權利人隨即申請了海關保護。
02、侵犯著作權
在奧運會籌備、舉辦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涉及奧林匹克標志的文學、藝術作品。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主辦城市、主辦國奧委會和奧組委應保證奧運會過程中產生的所有作品均可以國際奧委會的名義進行版權保護登記。歷屆奧運會舉辦前,主辦城市、主辦國奧委會和奧組委均會對相關奧運會徽記、標志、吉祥物等作品進行版權登記。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上述標志將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著作權。
03、侵犯商標專用權
自 2014 年北京冬奧會進行籌備時起,北京冬奧申委和奧組委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包括北京冬奧會會徽、吉祥物形象、口號、相關中英文名稱等在內的 2000 余件國內外商標注冊申請,涉及第 1 到 45 類所有商品與服務項目。權利人可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對未經授權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進行追責。
04、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還可能涉嫌侵犯專利權。奧林匹克標志涉及的專利權種類一般為外觀設計專利??赏ㄟ^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主要包括會徽、吉祥物形象、火炬等。隨著奧林匹克標志表現(xiàn)形式的擴展,權利人可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種類也日趨多樣,通常包括:標貼、標牌、圖形用戶界面(GUI)等。
05、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對奧林匹克標志的利用中,存在大量利用奧運會“搭便車”的隱性營銷行為。但該類行為并不直接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而是通過祝賀、加油、慶功、倒計時、公布比賽成績、獲獎榜單、冠名宣傳等名義,使公眾誤以為其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因此,2018 年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專門增加了對隱性營銷進行規(guī)制的條款,該類行為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追責。
結語
綜上可知,我國對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分為傳統(tǒng)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和專項立法保護模式。權利人可通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個層面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全方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