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成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近日,恒大集團關于網絡上出現的恒大破產重組的言論發表聲明,否認該言論的真實性,并稱公司目前確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但公司堅決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全力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通過恒大集團近期發生的經營問題,大家可能會關心企業進行破產重組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下面我們針對此問題進行簡要的法律分析。
01、對于企業發生嚴重的債務危機,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破產重組,那么進行破產重組的情形有哪些呢?
TIP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申請破產的情形有兩種:一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進行重整的情形除了上述兩種申請破產情形外,增加一種情形,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
因此,當企業出現上述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
當然申請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主體不限于企業自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三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因此,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清算人在出現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02、如果企業進行破產清算,作為投資人、債權人應該如何保證自己的權利可以實現呢?
TIP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具體來說,破產企業作為債務人,其債權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保證債權均屬于可以申報的債權,合同對方當事人、受托人、票據付款人等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產生的請求權可以申報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入清單予以公示,并在債務人破產財產清償階段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
03、企業被宣告破產后,關于債務人財產如何進行分配?
TIP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企業破產財產須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是在破產受理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各項費用。共益債務是在破產受理后,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實體債務。因上述兩費用均是為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產生的,故依法應當優先清償。
在優先清償上述兩費用之后,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的稅收利益,故將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各項費用以及破產人所欠稅款作為清償的前兩順位。最后清償順位才是債權人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的普通破產債權。
END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是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當然在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沒有永遠成功的企業,只有順應時代的企業,希望企業自身都可以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穩定經營,防止因債務危機而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為國家經濟發展貢獻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