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冬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Q:一、什么是勞動糾紛?
A:勞動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爭議而發生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Q:二、產生勞動糾紛后有哪些解決途徑?
A:一般情形下,勞動糾紛、勞動爭議處理的途徑有以下幾種:一、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二、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三、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應先經過勞動仲裁,未經勞動仲裁裁決的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
Q:三、勞動爭議糾紛由何地的機關管轄?
A: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產生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Q:四、申請勞動仲裁是否有時間限制?
A: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除外,但是,勞動人事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Q:五、勞動爭議案件應該在多少日審結完畢?
A: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