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可以補繳嗎?
文/李成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案例
2016年1月,小康入職到一家運輸公司,從事司機職務。小康與運輸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
運輸公司為小康繳納五險一金。小康在運輸公司工作五年后因身體原因申請辭職。
之后,小康前往運輸公司所在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轉(zhuǎn)移社會保險事宜時發(fā)現(xiàn)運輸公
司僅為其繳納了入職后前兩年的社會保險,自2018年1月起至小康申請辭職前的這段期間,運輸公司
沒有為小康繳納社會保險。
現(xiàn)小康欲主張運輸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能否得到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系其法定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本案中,運輸公司應當按時、足額為小康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gòu)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
“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shù)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因此,對于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由社會保
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按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收
機構(gòu)還可以采取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措施保證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同時,用人單位未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繳納的,還存在承擔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小康在運輸公司工作期間,運輸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小康主張運輸
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應得到支持,小康可以持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前往社會保險費
征收機構(gòu)等有關部門申訴,要求運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為其補繳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