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投資返利?高額利息?警惕非法集資
文/馬弘揚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早些年,經常能夠看到“養老服務”“養老健康”“投資返利”等類似的廣告,作為投資人交費成為會員后可以享受養老養生等服務,并制作宣傳冊、小視頻等吸引投資人到門店參觀考察。這一類養老養生健康服務連帶投資的目標群體主要是中老年人,在進行宣傳營銷過程中,通過宣傳債權置換購買股權等投資項目、引誘中老年人交納相關費用,用來購買與其相等金額的所謂“股權”,并對其承諾每月向投資人支付相應的“股權”回購款。
那么這一類"養老服務""養生服務""投資返利"的產品是否合法合規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中老年人購買所謂的產品后,往往在短期時間內可能會獲得其承諾的返利或回購款,但到達一定的時間點,這類公司便突然消失、無跡可尋。一般這類公司從開始籌劃到注冊再到最后的面向公眾進行宣傳、吸收業務等一系列行為可能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后投資人甚至可能無法收回所謂的"投資款”,那到底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司法解釋
根據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中的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
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
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但是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友情提示
如果遇到類似于宣傳"養老服務""投資返利"等情況要提高警惕,有很大可能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如果要進行投資理財,一定要選擇合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切莫相信高額回報、返利等投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