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等于事實婚姻嗎?
文/李成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案例:趙某和孫某于2000年相識并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二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2021年3月,趙某因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現孫某主張其與趙某構成事實婚姻,欲以配偶身份繼承趙某的生前財產、問能否得到支持?
律師解答:不能得到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之規定;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確認婚姻關系存在的標志即為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及時補辦登記,否則將不被承認存在婚姻關系。關于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問題,我國采取有條件的承認的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本案中,趙某與孫某的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雖然二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仍不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因此,趙某和孫某僅僅存在同居關系,孫某無權主張以配偶身份繼承趙某的生前財產。但在趙某和孫某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之規定;由趙某和孫某協商處理,本案趙某已死亡,需考察雙方此前對于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屬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按照雙方之間約定;無約定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律師提示:
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建議有結婚意愿且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及時辦理結婚登記,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受到法律保護。